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卻仍將財產贈與他人,債權人能否撤銷贈與?是否要將債權人與受益人一起提告?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若債務人將財產贈與他人,且該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有權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訴訟。債權人不僅需起訴債務人,還需要情況將受益人列為共同被告。此外,債權人必須證明該交易對其造成了實際損害,並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其撤銷請求。這一法律機制的設計旨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財產以逃避清償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244條的規定,該條旨在防止債務人透過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而逃避清償債務。具體而言,當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導致無法清償其債務,債權人有權依該條文提出撤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這些不當的財產處分行為。然而,這樣的撤銷訴訟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可成立,還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並且涉及對債務人和受益人的起訴問題。
 
首先,民法第244條第1項,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若有害及債權,則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這裡的「無償行為」指的是債務人未獲得對價(即無償轉讓財產),例如債務人將財產贈與第三人。若此行為有害債權人,債權人便可以提出撤銷請求。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確實使債務人陷入無力清償債務的情形,從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這種情形下,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無論是贈與還是其他無償轉讓,若影響債權人的權益,則有可能構成詐害債權行為。
 
撤銷訴訟必須依據債務人的有償或無償行為,並且該行為必須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具體而言,債務人需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債權人的情況下進行財產轉移,而受益人在受益時也應知悉該行為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這些要件的成立是債權人能否成功請求撤銷的關鍵。(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564號判決)
 
例如,假設乙對甲有債務,但乙將一筆財產(如一間房子)無償贈與丙,這樣的行為會導致乙的財產減少,而使其無法履行對甲的債務。若甲能證明乙的行為有害其債權,且乙的行為確實使甲無法清償,則甲可依民法第244條提出撤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乙與丙之間的贈與契約,並要求將房產歸回乙名下。
 
然而,在提起撤銷訴訟時,債權人還需考慮是否需要同時起訴受益人。在民法第244條第2項中有明文規定,當債務人的行為為雙方行為時,債權人應當以債務人及受益人為共同被告。換言之,若該贈與行為是雙方的契約行為,則不僅債務人需要被訴,受益人(本例中的丙)也應成為訴訟的一方。因此,債權人不僅需針對債務人提起訴訟,還需要將受益人一同列為被告,以確保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效力。
 
有實務見解指出,在某些情況下,若債務人之行為是單方行為(例如債務人未經受益人同意便轉移財產),則只需起訴債務人一方。然而,若該行為為雙方行為(如贈與契約),則受益人必須一同被起訴。(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308號、28年渝上字第978號判決)。主要是為了保障債權人及受益人的權益,使得法院在撤銷不當財產處分後,能夠對所有相關方產生法律效力,從而避免財產再次被轉移或隱匿。
 
 
在實務操作中,證據的搜集至關重要。債權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債務人和受益人之間的交易是無償的,並且該交易對債權人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這通常包括證明債務人已無資力清償其他債務,且其財產被轉移至受益人手中,從而使得債權人無法獲得清償。此外,若受益人明知該財產轉移會損害債權人的權益,則更能支持債權人請求撤銷的立場。

-債務-債權保全-詐害債權撤銷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2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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