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是實現債權的手段

03 Jan, 2018

律師回答:

假處分執行是屬於保全程序的一種,該程序係針對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變更為金錢請求的請求,為了保全強制執行,避免日後無法執行,關於財產上請求,固然可以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以保障獲償之可能,但是就金錢以外的請求,其訴訟的目的,並不是在請求金錢的給付。要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必須強制或禁止債務人,就請求的標的為一定的行為,用以維持現狀。

 

又假處分裁定,可分為「一般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前者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恐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就各個物之給付,為必要之處分。後者則是指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請求定暫時狀態,以防止權利義務之現狀變更。此二種假處分裁定,因其性質不同,故其強制執行程序亦有所不同。保全制度的利用,為確保金錢債權執行為目的,可透過假扣押為之。至於假處分制度的利用,較為常見的,就是確保特定動產、不動產之將來交付或給付之情形。


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假扣押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三種保全程序,它可以分別發揮兩種保全作用,一是確保在訴訟終結後,提起訴訟的債權人能夠在強制執行階段真的獲得滿足:就是真的拿到請求的錢、東西、權利等等,二是在訴訟程序中,防止保全程序的聲請人遭受重大的損害或急迫危險,例如防止權利在訴訟中繼續被侵害或開始被侵害,使當事人因而受到重大損害;而保全程序具有暫時的舉措,真正權利義務的狀態還是要由本案的訴訟判決決定,字面上的「假」正說明了這種的特性,這「假」就是日文「暫時」的意思。即使就想要請求的內容已經有了保全程序所為的暫時舉措,債權人還是必需提起本案訴訟,透過判決否才能確實且不再有爭執地獲得想要請求的內容,而且如果一直不提起本案訴訟,債務人可以請求法院將保全程序撤銷。為了避免債務人脫產或是延宕造成損害,保全程序大多不需經言詞辯論,且法院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決定,程序都盡可能簡速,以求達到保全的目的。


因之,假處分是針對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法院裁定強制或禁止債務人對請求的標的為一定行為,為防止該請求的現狀被變更,進而達到確保債權人請求的保全程序。換言之,債權人聲請假處分,可以請求法院命債務人就特定的東西或權利作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所以,法律就金錢以外的請求,另外設有假處分的制度。欲聲請假處分執行之前,須先取得執行名義,即假處分裁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


瀏覽次數:110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