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是實現債權的手段
問題摘要:
假處分程序確實是保全程序的一種,特別針對債權人對於除了金錢請求以外的其他請求進行保全,以防止其在未來強制執行時受到現狀變更的影響或難以執行的情況。假處分可以分為一般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依據不同的情形以達到不同的保全目的。這些程序的核心在於確保債權人能夠在訴訟結束後有效地執行其權利,而不受到債務人行為或損害對其要求的影響。法院在這些程序中裁定的暫時措施,僅限於保全目的,最終的權利義務狀態還是需要透過訴訟判決確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假處分作為保全措施,其主要目的是確保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或訴訟結束後,債權人能夠實際行使和執行其權利,特別是在涉及非金錢性質的請求時。
假處分的聲請通常涉及預防性措施,以防止債務人進行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如轉移或隱匿財產、改變物品狀態等。這些措施可以強制債務人維持現狀或禁止特定行為,直到法院對主張的權利作出最終裁定。
保全制度的利用
保全制度的利用,為確保金錢債權執行為目的,可透過假扣押為之。至於假處分制度的利用,較為常見的,就是確保特定動產、不動產之將來交付或給付之情形。
保全程序都有一個共通點,即都是為了防止訴訟結果無法執行而設立的。債權人需要在法院的幫助下,透過這些程序確保自己在訴訟過程中及結果產生後的合法權益不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失。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債權人需要在聲請時提供充分的證據和合理的理由,以說服法院採取保全措施是必要的。
假處分是屬於保全程序的一種,該程序係針對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變更為金錢請求的請求,為了保全強制執行,避免日後無法執行,關於財產上請求,固然可以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以保障獲償之可能,但是就金錢以外的請求,其訴訟的目的,並不是在請求金錢的給付。要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必須強制或禁止債務人,就請求的標的為一定的行為,用以維持現狀。
民事訴訟法第532第1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而假處分針對的是金錢請求以外的權利,簡單來說,只要不是涉及扣押債務人的金錢,都可以用假處分程序來保障權利。
假處分可以覆蓋各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保持不動產或動產的現狀:
防止債務人出售、損壞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爭議物件。
禁止企業行為:
如禁止公司進行可能損害公司價值或股東利益的重大決策。
維持商業運作:
確保涉訟企業在法律爭議解決前能繼續正常運作,防止業務中斷可能帶來的損害。
又假處分裁定,可分為「一般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前者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恐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就各個物之給付,為必要之處分。後者則是指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請求定暫時狀態,以防止權利義務之現狀變更。此二種假處分裁定,因其性質不同,故其強制執行程序亦有所不同。
一般假處分
一般假處分適用於那些需要維持物理狀態或防止財產價值損失的情形。例如,債權人可能擔心,如果不進行保全措施,債務人可能會轉移或隱匿財產,使得未來即便勝訴也難以實現債權。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授權債權人對相關財產進行一般假處分,以確保這些財產在訴訟過程中不被處分或損害,從而保證執行判決時財產的可得性。
所謂假處分之原因,依同法第532條第2項規定,係指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言,諸如債務人就其財產增加負擔或為不利益之處分,或隱匿財產等屬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假處分是在尚未有最終判決之前,臨時保全措施,目的在於防止以下情形:
財產現狀的變更:
這包括任何可能導致財產價值減少、難以執行或者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隱匿財產:
如果有合理的擔憂認為債務人可能隱匿財產,從而規避未來的強制執行,法院可進行保全措施。
增加對財產的負擔:
例如,債務人可能將物業設定抵押或出賣財產給第三方,這樣的行為可能會影響債權人未來回收債權的可能性。
在決定是否授予假處分時,法院會考量多個因素:
緊迫性:
債權人需證明情況緊急,並且若不立即採取行動,可能導致難以挽回的損失。
損害的可能性:
法院會評估債務人的行為可能對債權人造成的具體損害。
權衡利益:
假處分的授予需要平衡債務人的合法權益與債權人避免損害的需要。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則用於更為緊急或需要即時保護的情況,這通常涉及到法律關係中的行為控制,如禁止債務人實施特定行為(例如拆除建築物、停止工程進行等),或要求債務人必須採取某些行動(例如繼續履行合約約定的供貨)。此類假處分特別適用於那些即使在財產上沒有直接金錢交易,但需確保債務人的行為不會破壞未來執行結果的情況。
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假扣押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三種保全程序,它可以分別發揮兩種保全作用,一是確保在訴訟終結後,提起訴訟的債權人能夠在強制執行階段真的獲得滿足:就是真的拿到請求的錢、東西、權利等等,二是在訴訟程序中,防止保全程序的聲請人遭受重大的損害或急迫危險,例如防止權利在訴訟中繼續被侵害或開始被侵害,使當事人因而受到重大損害,
而保全程序具有暫時的舉措,真正權利義務的狀態還是要由本案的訴訟判決決定,字面上的「假」正說明了這種的特性。即使就想要請求的內容已經有了保全程序所為的暫時舉措,債權人還是必需提起本案訴訟,透過判決否才能確實且不再有爭執地獲得想要請求的內容,而且如果一直不提起本案訴訟,債務人可以請求法院將保全程序撤銷。為了避免債務人脫產或是延宕造成損害,保全程序大多不需經言詞辯論,且法院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決定,程序都盡可能簡速,以求達到保全的目的。
因之,假處分是針對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法院裁定強制或禁止債務人對請求的標的為一定行為,為防止該請求的現狀被變更,進而達到確保債權人請求的保全程序。換言之,債權人聲請假處分,可以請求法院命債務人就特定的東西或權利作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所以,法律就金錢以外的請求,另外設有假處分的制度。欲聲請假處分執行之前,須先取得執行名義,即假處分裁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
假處分雖然是一種暫時性的法律裁定,但其重要性在於它提供了一種機制,能在法律程序尚未最終解決之前,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或不可逆轉的損害發生。這對於保護涉訟雙方的利益均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商業糾紛或家事糾紛中尤為關鍵,如股權爭議、繼承問題等。
最後,假處分的實施需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裁定,債權人需提供充足的證據和合理的理由來支持其聲請,法院則需平衡雙方利益,確保裁定不會不當地侵犯債務人的權利,同時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訴訟過程中,這些措施需要持續的法律監督和適時的調整,以符合法律程序和公平正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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