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能否聲請假處分?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分割共有物雖屬形成訴訟,惟既因其判決具執行力,且分割過程涉及實體利益分配與權利變動,任何不當行為均可能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或判決執行障礙,因此聲請假處分實為合理合法,法院亦有法源依據可據以裁定准許。共有人於分割程序進行期間,應審慎行使權利,避免單方處分影響分配公平,而有權利受害之共有人,則應妥善蒐集證據,依法聲請保全,共同維護共有財產之整體價值與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分割共有物是否能聲請假處分,在理論與實務上並無排除之理由,且其目的在於維護分割程序進行中的實體利益不致受損,屬於必要之保全手段。
 
按民法第823條規定,共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唯若基於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限制分割期限者則不在此限。此即表明共有人享有分割請求權,其係基於共有關係性質所生之形成權,當共有人一方行使此形成權而提起分割之訴時,法院即有可能裁定方式進行分割,或依民法第824條命原物分配、變賣分配或金錢補償等。
 
此類形成判決雖屬創設法律上新狀態,惟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分割共有物判決具有直接執行力,執行法院得據以點交共有人分得部分。基此,若相對人於訴訟中或分割前為不當處分、破壞、設定負擔、變更現況等行為,足以使將來可分割之物毀損、價值減損或使分配之目的無法實現時,聲請假處分即屬合法有據。
 
蓋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聲請假處分需具兩要件,一為本案關係有發生爭執之可能,二為不為處分即有受難以回復之損害危險者。分割共有物訴訟本即涉及權利爭執,若共有物為不動產且部分共有人擬於訴訟進行中將其應有部分轉讓、設定抵押或破壞現況、排除他人使用,其他共有人即面臨將來無法依原狀分割或取得相應利益之風險,於此情形下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例如禁止處分、使用、改建、設定負擔等,皆屬可行且必要。
 
再者,實務亦肯認於共有物分割訴訟進行中,法院可准許聲請假處分。如部分共有人意圖藉由處分方式造成事實既成,或者在法院裁判前先行出租、興建、設定地上權等,使裁判將來無法有效執行或喪失意義,法院於審酌整體情勢後,通常會認有必要為假處分,以暫時維持共有物現況或避免損害擴大。
 
此外,若共有人一方占有共有物且排除他人使用,其他共有人於提起分割訴訟時,亦可聲請假處分請求共有物回復共同占有狀態。此種情形多數見於共有不動產或建築物,排他使用一方若拒不讓其他人進入或利用,明顯妨害其應有部分權益,法院於核准假處分時,通常會命其提供擔保,俾使權利平衡維持。
 
進一步分析民法第824條所列各種分割方式,即可知分割過程中可能涉及價金分配、原物分配、金錢補償或部分維持共有等多元處理方式,若無假處分制度之保全,法院判決後將面臨難以執行或處分不公的窘境,故於分割訴訟中設置假處分程序具有高度正當性。特別是涉及變賣共有物之案件,若將來需拍賣以價金分配,期間共有物若被共有人私自出租或改建,可能會影響拍賣價值,造成整體利益損失,亦屬典型可聲請禁止行為假處分之事由。
 
又如法院命以原物分配,部分共有人因排他使用致其他人無法進入,法院可聲請強制排除或限其使用範圍,以符公平與分配原則。值得注意者,分割共有物之假處分並非以共有關係已經爭執或特定人不當行為為限,只要法院認為情勢不穩定或執行將受阻,均可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核發。
 
此處需特別強調的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關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法院可為非禁止行為、排除障礙等命令,只要法院認有必要,縱尚未進入實體判決階段,仍得裁定准許,並依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限制其效力。實務上法院亦多命債權人提供擔保,以平衡雙方權益。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處分

(相關法條=民法第823條=民法第824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民事訴訟法第538-4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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