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期限起訴,可以要求撤銷假扣押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若認為債權人遲未提起本案訴訟,或僅透過假扣押凍結財產卻無意進行實體請求,可依法聲請法院限期債權人起訴,若債權人怠於提告,即可進一步聲請撤銷假扣押,解除財產限制。此外,也可透過提供等額反擔保聲請法院解除假扣押裁定,但是否要繳納反擔保金、金額多少,仍由法院視案情裁量決定。這些制度設計目的在於平衡保全程序的便捷性與當事人財產權保障,防止濫用亦兼顧債權實現之效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假扣押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保全程序,目的是讓債權人在訴訟尚未確定勝訴前,得以先行凍結債務人財產,以避免未來獲判勝訴時發現對方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導致債權落空。然而,假扣押的核准並不等於債權已經成立,債權人仍須在法院所命期限內依法提起本案訴訟,否則債務人即得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恢復對財產的自由處分權。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假扣押之聲請若非於本案已經繫屬時提出,則債務人可請求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若債權人未於期限內提起訴訟,債務人即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此項規定目的在防止債權人濫用假扣押程序,僅藉由凍結對方財產製造壓力,而未真正進入實質訴訟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本案尚未繫屬法院訴訟程序,則債務人有權請求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以防止債權人僅憑一紙假扣押裁定凍結債務人財產,卻遲未提起訴訟主張其債權,使債務人長期處於財產無法動用的情況而遭受不當損害。此規定的立法目的,係為防範債權人濫用假扣押制度,僅藉此程序性工具製造壓力或牽制債務人,而未實質主張權利,是一項平衡雙方訴訟地位的重要防線。
實務上,多數法院在准許假扣押時,即會一併裁定債權人應於14日、20日或30日等不等期間內提起訴訟,而此「期間」依法為裁定期間,非屬民事訴訟法意義下之不變期間,亦即若債權人未於裁定所定期間內起訴,只要在法院尚未就撤銷聲請作出裁定前提起訴訟,即仍屬合法,法院即不得撤銷該假扣押裁定。其指出法院依第529條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所定之期間,係屬裁定性質,並非不變期間,因此只要債權人於法院作成撤銷裁定前起訴,即不影響假扣押效力。然若債權人怠於提起訴訟,經債務人聲請限期起訴後仍未依限進行者,則債務人得依法聲請撤銷原假扣押裁定。此撤銷聲請無須另舉證假扣押原因是否存在,只要形式上債權人未起訴,即構成撤銷事由。
實務上,一般法院於准許假扣押時,通常亦會裁定債權人應於14日至30日內提起本案訴訟,若債權人未提起訴訟而假扣押裁定已生效,債務人可向法院主動聲請限期起訴,一旦債權人未於限期內提起訴訟,債務人可據此聲請撤銷該假扣押。
至於解除假扣押的其他方式,則可由債務人提出「反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規定,若債務人提供與債權人請求金額相當的反擔保金,法院得裁定撤銷假扣押,以平衡雙方權益。通常法院對反擔保金的認定較為嚴格,原則上要求債務人提出與債權人所主張債權等額的擔保。這也是為避免債務人濫用反擔保機制,輕率解除保全裁定。若當事人因車禍發生侵權糾紛,則可同時主張民事損害賠償與刑事責任,二者在法律上並無先後順序之限制,故即便刑事尚未判決,受害人仍可先行提起民事求償訴訟。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強制執行-假扣押執行-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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