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可用欠薪,假扣押雇主資產?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假扣押制度為勞工爭取權益提供有效的程序武器,雖然仍需經法院審查、擔保金處理與後續訴訟支持,但在勞動事件法第47條保障條文之下,勞工無須等到連續三月未發薪才可啟動假扣押,只要有薪資被積欠之事實,就可主張金錢債權,聲請法院准予凍結雇主資產。由於假扣押涉及高度程序技巧與證據整備,勞工應盡早諮詢律師,針對自身處境判斷是否適合聲請保全程序,以達到保障薪資與保障生活的雙重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若遇雇主積欠薪資,除向勞動部、勞工局申訴外,亦可考慮運用假扣押制度,主動聲請法院凍結雇主的財產,以防未來取得勝訴判決後,雇主早已脫產,導致強制執行落空。根據勞動事件法第47條的特別規定,勞工對於工資、職災補償、退休金、資遣費等勞動給付請求,得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享有比一般民事當事人更有利的條件,即擔保金上限不得超過請求標的的十分之一,且若勞工釋明提供擔保將造成生計重大困難時,法院不得命其提供擔保。這使得勞工面對拖欠薪資的雇主時,有更強的保全手段。
至於社會上常有誤解,以為必須連續欠薪六個月以上,才能聲請假扣押雇主資產,其實並無此法律限制。實務上,只要雇主積欠一個月薪資,勞工即已取得金錢債權,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所規定之假扣押聲請要件。
假扣押制度原設計目的即是為保全金錢債權,勞工若能釋明雇主積欠薪資事實,並有日後不能或難以強制執行之虞,例如雇主正計畫關廠、轉讓資產、名下財產明顯不足或拒絕支付,法院便有可能裁定准予假扣押。即使勞工無法具體掌握雇主財產現況,只要釋明雇主積欠薪資且態度消極、拒不支付,即可構成法律上假扣押原因之釋明標準。
假扣押程序為「略式訴訟程序」,法院審理時只需形成「薄弱心證」,毋須達到完整舉證的程度,因此債權人提出薪資單、雇用契約、薪資明細、勞健保扣款紀錄或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資料,即可能構成法院准予假扣押的依據。倘若勞工群體團結起來,由工會統一聲請假扣押者,依勞動事件法第47條第3項,該工會亦得享有同樣的擔保金優惠規定,有利降低個別勞工經濟壓力。
需注意的是,假扣押核准後,債權人(勞工)必須於法院核定期限內完成假扣押的執行聲請,通常為30日,否則即喪失假扣押效力;此外,如假扣押裁定生效後,勞工應記得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本案訴訟,例如確認勞動契約存在或請求給付薪資等,否則雇主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聲請法院限期勞工起訴,若未於限期內完成起訴,雇主便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使凍結財產得以解除。
實務上,法院在審查假扣押聲請時亦可能要求勞工提出擔保金,儘管勞動事件法已設有上限與減免條件,勞工仍應備妥生計困難證明,例如家庭收入、扶養人口、工作中斷情形等,以供法院衡量是否免除或減低擔保金金額。若勞工取得假扣押裁定並完成執行,例如查封雇主名下土地、廠房或銀行存款,即可確保勝訴後債權能順利強制執行,避免雇主事後脫產或推諉責任,對勞工而言具備極高實務效益。此外,雇主如有代扣勞健保卻未實際繳納的行為,除可能涉及詐欺與侵占罪責外,勞工可向勞保局與勞保局檢舉,由主管機關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1條予以處分並補繳保費,維護勞工未來之保險權益。至於即將退休但雇主可能無力支付退休金的情形,勞工可儘早聲請假扣押並啟動訴訟程序,或考慮由工會協助共同提起團體訴訟,以減輕個別負擔與風險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強制執行-假扣押執行-
(相關法條=勞動事件法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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