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遭債權人假扣押之債務人財產,其他債權人能否以確定之終局判決,再對該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前一程序為假扣押與否,倘若他債權人後取得之執行名義為合法有效者,原則上並不妨礙其再就該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尤其在金錢債權執行中,因法定參與與提存機制已建立,法院可合併處理,不需另為查封;在非金錢債權執行中,則以實現既有確定權利為原則,應排除假扣押所生之障礙,併兼顧程序秩序與實體正義。惟實務操作中,後位債權人聲請執行時,仍應主動查明並調卷在先之假扣押程序,並請法院依法調卷合併執行或解除先行查封,方能有效行使權利。法院亦應審慎調整執行順序,避免程序重複或執行無效,實踐民事訴訟保全與執行制度之整體調和。對債權人而言,若預見將來可能面臨執行競合,宜及早聲請假扣押保全財產,同時加快訴訟或支付命令程序以盡速取得執行名義,進而提升債權實現機率。若為後位債權人,則應掌握債務人財產現況與執行進度,配合法院進行卷宗調閱與合併執行申請,兼顧自身權益與既有程序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已遭他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之債務人財產,是否仍得由其他債權人憑確定之終局判決進行強制執行,實務與學說均肯定其可行性,惟應依該執行名義性質區分「金錢債權」與「非金錢債權」而有不同處理原則。所謂假扣押,係一種保全程序,為使債權人在日後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後得以實現債權,法院得應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予以查封凍結,使債務人喪失自由處分該財產之可能。
 
該程序本質上屬暫時措施,並不具排他性,不影響他債權人依終局執行名義所享有之執行權,故法律未明文禁止其他債權人就該財產再行強制執行。若後一債權人所憑據之執行名義為金錢債權,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或得強制執行之調解筆錄等,則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規定,其得對債務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即使該財產先已為假扣押所查封,亦不妨礙其執行。
 
實務認為,因假扣押僅為保全手段,後位債權人既已取得終局執行名義,自可就該財產聲請換價處分,毋須重行查封程序,法院得逕行調卷換價,進入拍賣或變價程序。
 
至於先行聲請假扣押之債權人,其債權雖尚未取得執行名義,惟為保護其權益,法律明定其於換價所得中可參與分配,惟其分配金額應提存(強制執行法第133條),俟其後日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可領取,否則予以返還。
 
此項提存與參與制度,兼顧後執行債權人債權實現與先假扣押債權人之債權期待,實為執行程序中重要保障設計。然若後一債權人之執行名義為非金錢債權,如交付物、遷讓建物、排除侵害等,則其執行目的非在換得金錢而是實現特定行為之履行,此時如何處理假扣押之先後效力即有不同見解。
 
我國採「終局執行優越」原則,亦即即使假扣押先於終局執行存在,仍應優先保障終局執行之實現,蓋終局執行所依據之權利已獲法院確定認可,具較高之執行正當性與現實性。
 
因此,法院對此種執行請求仍應准許,並將假扣押查封予以解除,使終局執行得以進行。惟需注意者,非金錢債權執行不生金額分配問題,故先行假扣押之債權人不得參與任何換價或分配,僅得保留其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再行聲請執行或繼續保全之權利。
 
由於先執行之假扣押是為保全金錢債權,當然可以跟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名義並存,所以後一位債權人是可以對已遭扣押之債務人財產,再以確定判決之終局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七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五十五年民事執行座談會第八十號提案研究結果、台灣高等法院五十六年民事執行座談會、前司法行政部研究室台五十八發字第○七○號函、雲林地院五十七年十月司法座談會)。 
 
實務上,後一位債權人對已經假扣押執行之財產,聲請為金錢債權之終局執行時,毋庸重複踐行查封程序,得直接進行換價程序,即通常由終局判決之債權人,聲請調假扣押卷宗,就已查封之財產,實施換價。如果查封物是動產(例如汽車),執行法院於調卷後即指定拍賣期日實施拍賣;如果查封物是不動產(例如土地一筆),執行法院則先鑑定不動產價格後,再指定拍賣期日;如果是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則要發換價命令。不過,假扣押的債權人的權利也不是不受保障的,強制執行法第133條即規定「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換言之,假扣押債權人就其保全之債權,當然發生參予分配之效果(強制執行法第33條),只是應受分配的金額必須要提存。
 
如果後一位債權人之執行名義是「非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例如甲向乙請求交付汽車一台,在獲得勝訴之終局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始發覺乙之汽車業經其他債權人丙聲請法院執行假扣押,此時甲就該被扣押之汽車聲請查封拍賣,法院可否准許?依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341號判決之意旨「關於假處分與假扣押執行之競合,我國係兼採查封及終局執行優越之原則」,假扣押執行應該無排除終局執行之效力,遇有此種情形時,應將假扣押標的物之執行處分除去,而實施終局執行,而且由於執行標的物未換為金錢並不實施分配,所以假扣押的債權人只好就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執行。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強制執行-假扣押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33條=強制執行法第1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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