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遭債權人假扣押之財產,其他債權人能否再對該財產進行假扣押之執行?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已遭債權人假扣押之財產,其他債權人能否再對該財產進行假扣押之執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的假扣押,是指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債權人為防止在歷經漫長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已無可供執行取償的財產,因此債權人可於起訴前或是在訴訟進行當中,聲請法院准許先行將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凍結。 

 

也就是說,假扣押本身只是一個暫時的程序,法院只是同意暫時的將程序上債務人的財產凍結而已,至於債權人是否可以終局的實現債權,那還得看債權人是否可以拿到可供終局執行的執行名義,像是終局勝訴的確定判決、確定的支付命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等,也就是說還得看打官司的結果如何才能說。

 

  例如一位債務人先前因貸款未繳,銀行向法院申請就其唯一的房子進行假扣押,現在另一位債權人可否再就該棟房子申請假扣押? 假扣押只是一種保全將來金錢請求為執行目的之保全執行,所以數個假扣押的執行是可以同時並存的,當然可以就已遭扣押之債務人財產,再聲請假扣押,只不過法院不會再查封一次。   換句話說,債務人之財產經前一位債權人實施假扣押後,再經後一位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在後者,併前案辦理,前案查封的效力,及於後案,後案不得再為查封行為,而且,同一筆土地之前已有假扣押登記者,登記機關就不會再受理假扣押登記,不過會復知法院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   實務上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法律問題座談會結論:「可以再聲請假扣押」、「於前案假扣押撤銷後,假扣押查封之效力對後案仍然存在」,72.8.23(72)廳民二字第五七六號函復台高院即認為:「按同一不動產,不得重複查封,且不動產經假扣押查封登記後,如法院再囑託為假扣押查封登記,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亦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七條所明定。故同一不動產,經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查封後,其他債權人不得再聲請假扣押查封,如有聲請,執行法院應併同前案處理,此時前案假扣押查封之效力,對於後案假扣押債權人仍然存在,故前案假扣押裁定經撤銷或債權人撤回執行,仍不得啟封發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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