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或假處分可以撤銷嗎?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假扣押與假處分雖為暫時保全措施,但因其影響重大,法規亦設有撤銷機制,保障債務人權益。債務人應於原因具備時及時提出撤銷聲請,並可搭配反擔保機制,避免財產遭不當凍結或查封之風險,亦有助於雙方在訴訟過程中保持平衡,避免因保全程序而造成不當損害。法院於審理時,應審酌雙方利益,並兼顧保全與損害補償之衡平,確保訴訟制度運作之公平與效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假扣押或假處分是否可以撤銷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無論是債務人或債權人,在具備法定事由下,皆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的裁定。首先就假扣押而言,債務人可依以下情形聲請法院撤銷:
其一,若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尚未起訴,法院得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如債權人逾期未提起訴訟,債務人可據此聲請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9條)。
其二,當債務人提供法院認可的反擔保,如提存相當金額,足以保障債權人之債權清償者,法院得裁定撤銷假扣押(第536條)。
其三,假扣押原因已消滅,例如債務人已為債權人設定擔保物權、清償債務或財產狀況顯著改善,使將來執行已無困難或疑慮者。
其四,債權人敗訴確定或訴訟已撤回,則其保全目的已不存在,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
其五,其他因情勢變更或不當情形亦可聲請撤銷,如雙方和解、債權人自行聲請撤銷等。債務人如獲撤銷假扣押裁定,可據以聲請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措施,如解除查封等限制。再就假處分而言,其撤銷程序與假扣押類似,惟假處分目的多係保全非金錢請求,例如避免行為或保持現狀等。債務人或債權人如認該假處分不當,亦得依法聲請撤銷。
具體而言,假處分可撤銷之情形包括:
一、債權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起訴;二、假處分原因消滅,例如請求之權利已不存在或情勢變更;三、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四、債權人自行聲請撤銷假處分等。程序上,債務人聲請撤銷者,應向原命假處分之法院提出;如本案已繫屬,則應向本案法院提出(第530條第4項準用)。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將為撤銷裁定;如無理由則駁回。無論准駁,裁定皆得抗告。特別須注意的是,即便法院准許撤銷假處分,若尚未確定,其所為之執行程序(例如查封)仍不受影響,需待撤銷裁定確定後始得啟封。
至於撤銷之法律效果,依第531條準用規定,假處分若自始不當或債權人不依規定起訴、撤回聲請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處分或擔保所受損害。若保全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應於第一審終結前依債務人聲明於本案判決命債權人為賠償,如未聲明應告知其有為聲明之權利。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扣押意義-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36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民事訴訟法第5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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