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欠錢不還又怕脫產怎麼辦?甚麼是「假扣押」?如何釋明?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假扣押制度為民事訴訟中一種重要的保全程序,主要目的在於避免債權人勝訴後因債務人脫產而無從執行。債權人務必於聲請書中詳細列舉事實基礎、證據資料,並視情聲請提供擔保金,以補釋明之不足。釋明的核心,在於讓法院合理信賴未來若不保全債務人財產,債權實現將受重大影響,而非僅為聲稱存在債權。對債務人而言,若認為債權人所釋明之事由不符事實或無即時證據,應即提出抗辯,並可聲請法院命債權人增額擔保或撤銷裁定。此外,法院於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若債權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債務人亦得聲請撤銷裁定,藉此保障其程序與實體權益。此一制度整體而言,為司法體系在實體正義與程序公平之間取得動態平衡之具體表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他人欠錢不還又怕脫產怎麼辦?一個人欠錢不還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為借貸、侵權行為….等等,此時如果怕對方脫產,可以考慮是否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
 
如果遇到他人欠錢不還,打官司逼他還錢雖然是一種方法,但就算怕官司打贏了,他卻早就已經脫產光光,屆時拿著定讞的勝訴判決去執行處聲請執行,最後卻只能拿到一張「債權憑證」,最後債權人還是拿不到錢,這時債權人可以考慮使用「假扣押」來暫時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假扣押」是一種民事上的「保全制度」,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目的在保障債權人(債主)對債務人的金錢債權(例如:貨款、借款、票款、墊款、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或可轉變為金錢的請求)的請求可以實現的一種手段。
 
拿到假扣押裁定後,還要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才可以,如果是聲請查封銀行存款的話,債務人會無法挪用款項唷;如果是查封股票的話,債務人會無法處分那些股票唷~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之規定,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對其請求及假扣押原因「釋明」,所謂「釋明」即須提出足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資料,依同法第284條進一步指出,此釋明須以可即時調查之證據為限,除非因證據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外。
 
是故,債權人僅憑抽象主張尚不足為釋明,應提出如催收紀錄、財產變動證明、債務人資產狀況異常等具體資料佐證,方得使法院認其請求具有相當之可信性。依同條第2項規定,倘債權人釋明有不足,而願意提供相當擔保者,法院得酌情命其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此顯示釋明與擔保制度可相互補充,惟此是否准許仍為法院自由裁量事項。
 
至於即便釋明已足,法院基於債權人財務狀況、債務人損害風險等考量,亦得命其提供擔保,此處法院裁量並不以釋明不足為前提,實為保障債務人權益之平衡機制。特別值得注意者,針對夫妻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者,依同條最後一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請求金額十分之一,此屬立法上之特別保護規定,考量該類案件多涉家庭關係及一方經濟弱勢者,法院應從寬酌量。
 
再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規定,假扣押之原因限於「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所謂「甚難執行」乃指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處分態樣已有轉變為無資力之可能,如債務人浪費財產、頻繁移轉不動產、設立高額抵押、轉匯資金、異常舉債、經催告後態度斷然拒絕給付者,皆可構成假扣押原因,此外,債務人失聯、遷往外地、轉賣事業或有逃匿跡象亦屬可采之原因。
 
實務上對釋明標準要求甚嚴,如最高法院28年渝抗字第114號判決所示,釋明應提出具體證據,以供法院即時審認,並非債權人僅稱將受損害即能成立假扣押,法院基於程序保障,須斟酌債務人是否真有妨害債權實現之虞,否則可能造成對債務人之財產權不當干預。法院是否命擔保,應為自由裁量,債務人無權強求,此亦為確保假扣押制度免於被債務人程序性對抗而失其功能。
 
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所謂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18號裁定)
 
此外,即使債權人已提出某些財產異常之情形,法院仍需結合債務人信用、資產分布、職業穩定性等綜合考量,以判斷是否具備「甚難執行」之可能,否則應駁回聲請。法院對假扣押之准駁,需在保障債權實現與維護債務人財產權間取得平衡。亦有見解認為,若債務人經查有重大不動產,或定期定額收入穩定,則即便其延遲給付,尚難認定具脫產風險,不符假扣押條件。
 
在訴訟實務中,若債權人對於釋明之證據難以即時取得,應說明其不可即時調查之理由,並同時聲請提供擔保,此將增加法院准許機會,亦可表達其誠信與風險承擔意願。至於擔保金之數額,法院多依債權額一定比例(如三分之一)決定,然如屬特別情事,例如夫妻財產分配請求、工資請求等,應依個案情狀酌予減輕。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扣押意義-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84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瀏覽次數: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