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假扣押?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假扣押制度乃司法程序中為實現債權所設之重要保障機制,對債權人而言是防範債務人脫產的重要利器,對債務人而言則為臨時限制措施,其濫用亦有賠償風險,實務操作須謹慎為之。債權人於聲請前應具備充分證據,確認債權存在與有保全必要,並事前查明債務人財產資訊以提高成功機率,否則未經授權濫用假扣押程序,不僅徒增訴訟成本,亦可能反遭求償,徒增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假扣押,係指當債權人對債務人擁有金錢債權,或該債權可易為金錢請求者,為避免在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前,債務人脫產、轉移財產,使將來強制執行無實質標的,致債權人勝訴亦難以實現債權,特設保全程序,使債權人得於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法院裁定,暫時查封債務人之財產,禁止處分,以凍結該財產為目的。
假扣押為一種臨時性保全處分,其本質乃保全將來強制執行可能性,並非立即實現債權,亦不影響實體權利的歸屬。法律上稱之「假」,係指其效果非最終確定,與真假無關,應理解為暫時性措施。
法院均得令債權人供擔保後,始為許可假扣押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法院定債權人提供擔保金額的多少,理論上,應以債務人因為假扣押可能蒙受的損害,作為衡量的標準。
然而,實務上由於考量債務人可能受到的損害,在估算上有其困難存在,所以大多以債權人要保全的債權金額之一定比例,定為擔保金額(目前一般都以假扣押保全債權的金額三分之一作為標準)。但是,於特定情況時可能有所增減。例如:車禍事件,若肇事者之責任甚為明確,所定的擔保金額,常常只要保全的債權金額的十分之一。釋明不足者,則可能提高至債權金額的二分之一。
假扣押申請流程為:
一、聲請假扣押裁定:債權人向管轄法院聲請,繳納新台幣1000元規費。法院審查必要性與釋明內容後,約一至兩週出具裁定。
二、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債權人可憑裁定向稅捐機關查調債務人所得及財產,查詢費用各250元。若無可供查封財產,聲請人可不進行後續程序。
三、提存擔保金:如法院裁定需提供擔保,債權人應依裁定金額提存於法院,另繳提存費500元。
四、聲請強制執行:提存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執行,由執行處於約一週內發出查封命令,完成假扣押執行。此階段需繳交執行費用,依保全金額計算,費率為千分之八。
依法定強制執行法第132條規定,假扣押之執行應於裁定送達同時或之前為之,送達前執行如無法完成送達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法院應撤銷該執行,超過三十日未聲請執行者亦同。
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33條,假扣押所得金錢及應分配金額須提存。執行方式除本章特別規定外,準用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執行程序(第136條)。
此外,假扣押與假處分同屬民事保全程序,均分為裁定取得與執行兩階段,保全裁定為前提,執行則為其落實手段。兩者均可聲請但用途不同:假扣押用於金錢債權,假處分用於禁止特定行為、維持現狀或臨時狀態。假扣押可聲請於債權人所在地、債務人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法院,執行則視執行物性質,分屬不同法院管轄,如不動產為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動產視實際情形辦理。
值得注意的是,假扣押裁定雖非確定判決,但於法院准予後即具執行效力,債務人財產即受凍結、不得任意處分。倘若債權人最終敗訴或未起訴,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且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規定,請求債權人賠償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此項責任採無過失責任原則,僅須證明損害及與假扣押間之因果關係。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扣押意義-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526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強制執行法第133條=強制執行法第1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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