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該假扣押?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是否該聲請假扣押,須視個案情勢綜合評估。若債務人有重大財產異動、名下資產稀少、帳戶異常移轉或有意逃避債務情形,為確保債權人權益,假扣押為必要之保全措施;反之,若債權人僅基於推測或缺乏充分證據,則貿然聲請恐反致資源浪費或需負擔擔保損失責任。實務操作中,建議債權人於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時,即一併評估假扣押聲請時機與方式,並善用法院提供之調查與程序工具,避免程序瑕疵導致保全失敗。債務人則應保持警覺,一旦遭遇查封應迅速諮詢專業法律意見,選擇適當之聲請、抗告或提供反擔保機制,以保障其財產權利不遭無理凍結。司法機關雖設有門檻以防濫用,然於法律允許範圍內妥善運用保全程序,方能達成程序經濟與實質正義之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假扣押,係指債權人就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給付之請求,為避免債務人在漫長的訴訟程序中脫產、隱匿財產或惡意轉移,致使債權人縱使取得確定勝訴判決亦無從實現其債權,故於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法院先行查封債務人之財產,限制其處分權,以保全將來可能的強制執行利益。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係債權人就其金錢請求所為之保全程序,法院若認債權人所提之債權具備相當可能性,且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得裁定准許之。故究竟是否該聲請假扣押,端視個案債權實現之風險高低及債務人之行為而定。
 
假扣押本身只是一個暫時的程序,法院只是同意暫時的將程序上債務人的財產凍結而已,至於債權人是否可以終局的實現債權,那還得看債權人是否可以拿到可供終局執行的執行名義,像是終局勝訴的確定判決、確定的支付命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等,也就是說還得看打官司的結果如何才能說。
 
顧名思義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財產並且禁止其處分之意。主要目的包括避免債務人脫產。使債務人面對債務問題,避免債權人因訴訟時間冗長,雖取得勝訴判決卻無財產可強制執行
 
聲請「假扣押」之要件:「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過去只要向法院表示願供擔保三分之一的金額,法院就會准許假扣押。
然而,近年來法院已改變見解,必須債權人向法院提出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具體事證。因此假扣押聲請前,必須就該等事證做足蒐證準備,例如債務人有搬家、逃匿、增加負債,或具體表示有脫產之言行等等種種足讓法院認為債務人有脫產情形,或債權金額非常龐大等,這樣會增加假扣押准許的機會。
 
近年來,法院對於假扣押聲請之審查標準趨於嚴格,除非債權人能提出債務人具備具體脫產跡象之事證,例如轉移財產、不明搬遷、關閉營業場所、債務明顯增加或與第三人進行不當移轉資產等情形,否則難以僅憑單方面陳述獲得裁定。
 
按假扣押係債權人為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法院以裁定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制度。故假扣押之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如以請求金錢給付或得易為金錢給付之給付之訴者,即得於本案訴訟繫屬前或繫屬後,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明。又依聲請人所表明之請求及原因事實,如可認為係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法院僅須審究聲請人就其請求是否已盡釋明之責,無須對其請求是否正當加以審認。蓋債權人本案之請求有無理由,乃實體上之問題,應循訴訟程序處理,尚非假扣押程序所能解決(本院二十年抗字第五號判例參照)。
(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因此,聲請假扣押前,債權人應做足蒐證準備,必要時輔以私家調查或查調不動產及財產登記資料,以佐證其主張。法院於裁定准許假扣押時,通常會命債權人提供擔保金,金額多以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或法院視風險程度斟酌核定。該擔保金主要係為預防債權人日後假扣押失當而導致債務人權益損害所設,亦即若債權人最終敗訴,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提取擔保金作為損害賠償。故債權人於考慮假扣押聲請前,須衡量自身資金狀況及擔保風險。假扣押裁定作成後,債權人須於30日內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始能實際查封債務人之財產。
 
執行過程中,辦理帳戶凍結、不動產查封或動產扣押等措施,並將查封標的之處分權暫時限制。此時,債務人雖仍為財產所有人,惟無得擅自移轉、出租、贈與或變更其權利狀態,否則將構成刑法第355條之損害債權罪。
 
惟應注意,假扣押並非債權實現之終局手段,倘若債權人遲遲未提起本案訴訟或敗訴確定,債務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及第530條聲請法院命限期起訴或撤銷假扣押裁定,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假扣押僅係暫時保全手段,法院不應於該程序對實體債權作最終判斷,僅須審酌債權人是否盡釋明義務及有無不能執行之虞即可。
 
法院如認聲請之債權係金錢請求或可易為金錢請求者,即應依程序處理,而無須深入審查請求是否成立。故實務上多以債權人有充分蒐證及具體陳述為要件作為裁定與否之依據。
 
反觀債務人遭遇假扣押後,亦非無反制手段,得提起抗告主張聲請程序不當或缺乏事由,亦可提供法院指定之反擔保金額,聲請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執行。若債務人認為債權人未於合理期間內起訴,亦可聲請法院命其限期起訴,否則撤銷假扣押。上述程序應配合律師協助詳為計畫,以避免財產長期遭凍結影響正常經濟活動。
 
換言之,假扣押為民事訴訟的保全程序中的一種方式,當債權人請求的內容是金錢,或可用金錢計算的債務,例如因侵權行為致損害賠償的債務也算是金錢或可易為金錢請求之債,#為了避免債務人在訴訟過程中脫產或隱匿財產,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使得將來若訴訟勝訴債務人的名下有財產可以執行。以查封及扣押債務人財產的手段以達到避免債務人脫產的效果,假扣押對債務人經濟有很大的影響,為了避免債權人濫用假扣押,#所以法院特別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金作為門檻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扣押意義-

(相關法條=刑法第355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4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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