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假扣押裁定,如何撤銷假扣押?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若遭假扣押應積極行動,切勿坐以待斃。除可直接提起抗告挑戰裁定之外,亦應視個案實際情況選擇反擔保、限期起訴或依原因消滅聲請撤銷等方式予以應對。法院一旦准予撤銷假扣押,債務人即得聲請塗銷查封登記、解除帳戶凍結或取回被扣押財產,以恢復財產自由處分之權。整體而言,撤銷假扣押雖須符合法定要件及程序,但絕非不可行,債務人應善用法律所賦予之權利,結合事實與法理為自身權益爭取最大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的假扣押,是指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債權人為防止在歷經漫長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已無可供執行取償的財產,因此債權人可於起訴前或是在訴訟進行當中,聲請法院准許先行將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凍結。
 
也就是說,假扣押本身只是一個暫時的程序,法院只是同意暫時的將程序上債務人的財產凍結而已,至於債權人是否可以終局的實現債權,那還得看債權人是否可以拿到可供終局執行的執行名義,像是終局勝訴的確定判決、確定的支付命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等,也就是說還得看打官司的結果如何才能說。
 
清償、和解或其他理由致假扣押的原因消滅
因債務人清償、和解或其他理由致假扣押的原因消滅,債務人或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
 
提供反擔保
其次,債務人亦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於提供法院所定之反擔保金額後,聲請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的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這是在債務人受到假扣押執行時,可以脫離查封或扣押最快的方法,雖然法院裁定的反擔保金額通常與債權人請求的金額相同,但是在被查封的物有所急用的時候,這是一個值得考慮的方法。
 
法院若准許假扣押,也會一併記載對方可以提供一定的金額作為擔保(即「反擔保金」),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金額通常會是「打算要向對方請求的金額」,例如打算向對方要求給付貨款300萬元,法院准許假扣押的話,可能酌定要提供100萬元擔保金、對方要提供300萬元反擔保金。
 
此種反擔保制度設計,係使債務人在財產遭扣押之緊急情況下,得以儘速解脫限制。法院於裁定准許假扣押時,通常會載明債務人得提供一定數額之反擔保金以解除查封,例如法院准許債權人假扣押300萬元,則債務人若能提存等值金額,即可聲請撤銷或免執行假扣押。特別注意,提供擔保雖可解除當下壓力,但若債務人本身確無清償能力或財產已遭全面查封,則需審慎評估是否採行。
 
聲請法院命限期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的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於假扣押只是讓債權人在訴訟判決確定前暫時保全的手段,如果債權人在進行假扣押後仍遲遲不提起訴訟,債務人也將因而受有無法對查封或扣押的標的無從行使完整權力的損害,因此賦予債務人可以向做成假扣押裁定的法院聲請,由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如果債權人沒有在期間內起訴,那債務人就可以聲請法院把先前的假扣押給撤銷。
 
限期起訴:
通常假扣押會在正式起訴前發動,而對方另一項權利,是可以請法院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內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沒有做到這點,對方是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再者,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後遲未提起本案訴訟,債務人亦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聲請法院命其限期起訴。若債權人逾期未起訴,債務人即可聲請撤銷原假扣押裁定。
 
此一制度意在防止債權人濫用假扣押權利,藉由不提訴訟長期凍結債務人財產。法院受理後,若債權人確未依裁定期間起訴,則將撤銷假扣押裁定;但若債權人雖未及時起訴,但於法院裁定撤銷前已起訴,則法院不得撤銷。實務上多數法院會給予債權人7日或14日的起訴期限,債務人須注意期限屆滿與聲請時機。
 
倘案件已經繫屬法院者,即不得再命債權人起訴,否則債務人不得據以聲請撤銷
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更行起訴,是故法院就已繫屬之事件,命為假扣押,殊無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倘因債務人之聲請,誤為命限期起訴之裁定。債務人應不得以債權人未依該裁定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為由,而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最高法院70年台抗字第290號民事判例要旨)
 
即使債權人未於限期內提起普通訴訟,但如係於刑事附帶民事程序中起訴,亦可視為有效起訴,債務人亦不得據此聲請撤銷。
 
本件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再抗告人之財產後,法院命相對人於七日內起訴,相對人在此期間內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種附帶民事訴訟,旨在確定其私權存在,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起訴意義相同。再抗告人自不得以相對人未於期間內起訴為由而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503號民事判例要旨)
 
此外,即使債權人未於裁定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但只要於法院尚未撤銷前提起訴訟,法院仍不得為撤銷假扣押之裁定。此顯示出法院對於程序之彈性解釋,亦強調債務人必須把握適時聲請之要件與時機。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所定之期間,係裁定期間,非不變期間,故債權人雖未於裁定所定期間內起訴,而於命假扣押之法院為撤銷假扣押之裁定前起訴者,法院即不得為撤銷假扣押之裁定。(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92號民事判例要旨)
 
另一方面,債務人於撤銷假扣押裁定聲請中,亦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清償收據、和解協議、第三人付款證明、或法院已駁回債權人本案請求之判決,作為撤銷依據。若為反擔保之聲請,則應備齊金融機構之保證函或法院指定方式之提存金額,以利迅速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之所謂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44號民事判例要旨)
 
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債務人的財產被扣押後,如債權人遲未提起訴訟,債務人可聲請法院裁定,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如不起訴或債權人敗訴確定,債務人就可再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裁定確定後才向法院聲塗銷查封。切勿默無反應,任它扣押好幾年,無法處分被扣押的財產,影響自己的權益。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扣押救濟-處理假扣押-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民法第529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

瀏覽次數:1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