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假扣押了怎麼辦?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被假扣押並非末日,法律提供多項救濟機制,包括提起抗告、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證明原因消滅聲請撤銷、提供擔保換解除扣押或透過和解協商解決,均為債務人可行之路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的假扣押,是指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債權人為防止在歷經漫長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已無可供執行取償的財產,因此債權人可於起訴前或是在訴訟進行當中,聲請法院准許先行將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凍結。在假扣押的程序中,法院憑債權人的聲請、證據作裁定,債務人是沒有辯駁的機會下,就被查封或扣押了,導致有些債務人生活陷入困頓,因此民事訴訟便賦予債務人對假扣押裁定的救濟。
當一個人遭遇法院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時,往往會感到突如其來、無所適從,因為此程序係債權人為保全其金錢債權之將來強制執行而設,法院僅憑債權人一方提供的資料即可能裁定扣押債務人之財產,債務人於程序中並未獲給事前陳述意見的機會。然而,法律亦設有多種救濟途徑,以保障債務人免於不當或濫訴所衍生之損害。
首先應先理解,假扣押本質上為暫時性保全措施,其目的並非立即執行債權,而是防止債務人於訴訟中脫產或移轉財產,影響將來判決執行。因此,即使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債權人仍須在法院命其限期內提起本案訴訟,最終須獲得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等執行名義,方可實現其債權。
也就是說,假扣押本身只是一個暫時的程序,法院只是同意暫時的將程序上債務人的財產凍結而已,至於債權人是否可以終局的實現債權,那還得看債權人是否可以拿到可供終局執行的執行名義,像是終局勝訴的確定判決、確定的支付命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等,也就是說還得看打官司的結果如何才能說。
抗告
當債務人收到假扣押裁定後,第一步即應審慎檢視裁定是否具備法定要件,若認為該裁定欠缺合法性,得依法於十日內提起抗告。抗告為債務人最直接之程序救濟,可就裁定之程序瑕疵或實體違誤提出,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足以證明債權存在或債務人資力不足之證據、法院未依法審酌債務人生活所需財產即予扣押等。抗告法院應使債權人與債務人得有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依其職權調查事實後為裁定。
對准許為假處分之裁定,因裁定受不利益之債務人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8條第1項)抗告中,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僅「原法院」或「抗告法院」得酌情停止執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491條)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8條第2項)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8條第3項)准許假處分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處分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程序,不受影響。(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8條第4項)
撤銷假扣押及限期起訴
假扣押的原因不存在了、債權人的提起的訴訟敗訴確定、或是其他的事情變更(例如已經清償、和解等等),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
若債務人認為債權人提出假扣押聲請後遲未提起本案訴訟,亦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聲請法院命其限期起訴。若債權人未於限期內起訴,債務人即可據此聲請撤銷先前假扣押裁定,解除其財產之限制。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的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於假扣押只是讓債權人在訴訟判決確定前暫時保全的手段,如果債權人在進行假扣押後仍遲遲不提起訴訟,債務人也將因而受有無法對查封或扣押的標的無從行使完整權力的損害,因此賦予債務人可以向做成假扣押裁定的法院聲請,由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如果債權人沒有在期間內起訴,那債務人就可以聲請法院把先前的假扣押給撤銷。
如債權人所提訴訟經法院駁回確定,或債務人已清償債務、雙方已和解、或其他足以消滅假扣押原因之事實發生,債務人亦可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法院應調查該原因是否存在並依法裁定。若債務人認為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所據之債權根本不存在,或金額虛浮過高,應另循實體訴訟途徑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從根本上撤銷假扣押之基礎。
反擔保
債務人若欲迅速解除扣押,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提供反擔保,請求免除或撤銷假扣押。所謂反擔保,係指債務人提存與債權人請求金額相當之金額或提供同等價值之擔保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此為實務上解除假扣押最快速且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尤當被扣押之標的物為營業所必需、或急於處分之資產時,尤具實用價值。若債務人最終勝訴或假扣押裁定經撤銷,致其財產遭受損害者,依民法第184條可請求債權人損害賠償,尤其債權人係明知無債權仍濫行假扣押者,更應負賠償責任。
執行救濟
債權人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得於30日內向執行法院聲請為假扣押執行。如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或債務人如發現被查封財產價值明顯超過債權額度,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請求法院就查封比例酌予調整。
實務上,亦可輔以律師協助與債權人溝通,達成分期清償、打折償付等和解方案,主動協商有時較單純對抗更有助解決爭議。當受到假執行查封或扣押時,如果欠錢是實在的,請求的金額也沒有錯,最好的辦法就只有儘快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在這樣的時候律師能夠提供的服務,只是在檢視債權人主張債權金額計算是否正確,以及債務人是否還有其他法定的抗辯事由可以提出。如果債權金額是正確的,也沒有其他的抗辯事由,那麼律師能夠提供的服務就相當有限的,畢竟雙方能否達成和解的關鍵,只是在債權人能否接受債務人所提的清償計畫而已,除非雙方有極其特殊的關係,通常是不會因為債務人找來律師就可以少還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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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民事訴訟法第528條=民事訴訟法第4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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