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強制執行,是否有中斷請求權時效之效果?中斷事由何時終止?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假扣押程序確實具有中斷請求權時效的法律效果,但其中斷效力並不會持續至整個訴訟或執行程序結束,而是於法院實施假扣押的執行程序(如查封、通知登記、強制管理等)完成時即告終止,債權人必須從該時點起重新起算消滅時效。若債權人此後未繼續以起訴或其他具中斷效果之程序主張其權利,則仍有可能因時效完成而喪失請求權。換言之,假扣押雖能中斷時效,卻僅為短期效力,僅能暫時凍結債務人財產並停止時效進行,其後如無其他後續程序(如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等)接續中斷,將可能因消滅時效完成,導致債權人權利無法實現。因此實務操作上建議,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後,應積極進行本案訴訟並於勝訴後聲請終局強制執行,並隨時掌握中斷時效之起訖,必要時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以延長時效效力,避免因時間疏忽而致執行落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假扣押是否具有中斷請求權時效的效果,以及中斷事由何時終止,是實務與學理上相當重要且具爭議的問題。依我國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規定,「聲請強制執行」與「開始執行行為」,具有中斷時效的效果。而「假扣押」雖屬保全程序,惟其本質係屬於強制執行程序之一環,因此實務與多數見解均認定,假扣押依法亦可產生中斷時效的效果。亦即,債權人若於債權消滅時效進行中,聲請假扣押並獲法院裁定准許並實施查封等執行措施,即可中斷債權之請求時效,使原本進行中的消滅時效於法定要件成就後重行起算。然而,關鍵的問題在於:中斷時效之「事由終止」的時間點,究竟落在假扣押程序的哪一階段?
所謂的假扣押,是指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債權人為防止在歷經漫長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已無可供執行取償的財產,因此債權人可於起訴前或是在訴訟進行當中,聲請法院准許先行將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凍結。
也就是說,假扣押本身只是一個暫時的程序,法院只是同意暫時的將程序上債務人的財產凍結而已,至於債權人是否可以終局的實現債權,那還得看債權人是否可以拿到可供終局執行的執行名義,像是終局勝訴的確定判決、確定的支付命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等,也就是說還得看打官司的結果如何才能說。
民法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若逾請求權時效,則債務人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清償。所以債權人應於時效內使時效中斷,而中斷時效之方法,依民法第129條規定,包含「聲請強制執行」,而假扣押亦屬於強制執行的類型之一。
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44號民事判決:「按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消滅時效因假扣押強制執行而中斷者,於法院實施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例如查封、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強制管理、對於假扣押之動產實施緊急換價提存其價金、提存執行假扣押所收取之金錢(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前段)等行為完成時,其中斷事由終止,時效重行起算,此為本院最近之見解。」
依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4號民事判決及10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明確採取「查封行為完成時即為中斷事由終止」之見解,亦即假扣押執行程序只要完成查封行為,例如不動產查封登記完成、動產查封完畢、或對應收債權發出扣押命令並送達等,即認為執行程序已完成,從該時點起,時效中斷事由即告終止,應重行起算時效期間。也就是說,即便債權人尚未獲得確定判決,也未啟動拍賣、交付等後續程序,但只要假扣押查封程序一旦實施並完成,便視為達成「開始執行行為」之效果,其所引起之時效中斷,自完成查封之日即終止,債權人須自該日重新起算消滅時效期間。
與此相對,少數見解曾主張,應待假扣押執行效力消滅或假扣押裁定遭撤銷,甚至拍賣完畢後才算終止時效中斷事由,此種見解雖可延長中斷效力之存續期間,然有違民法第137條「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之明文,且不符保全程序之階段性與暫時性特質。再者,實務亦明確否定保全裁定發生效力後因未於六個月內起訴而喪失效力者,仍能繼續享有中斷效力之主張。
須注意的是: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所以透過假扣押查封債務人財產,也有中斷時效的效果,但假扣押的程序到查封完畢後就終結,不包含後續的拍賣程序,所以中斷時效的終止時點,也會比較短,終止後就會重行起算消滅時效。
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完成時,中斷時效事由即終止,重行起算消滅時效期間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債權人如聲請假扣押後未依法於法定期間(如有)提起本案訴訟,該保全程序即告失效,於形式上雖已查封,但因其保全目的未完成,可能面臨債務人主張該保全程序對中斷時效不生效力之抗辯,實務上常以此為理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此外,即使債權人於合法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而中斷時效,仍需關注該訴訟終結時點,因為民法第137條明定,若係因起訴而中斷時效,則時效中斷的終止時間點應為「確定判決或訴訟終結之時」。
「消滅時效因假扣押強制執行而中斷者,於法院實施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例如查封、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強制管理、對於假扣押之動產實施緊急換價提存其價金、提存執行假扣押所收取之金錢(強制執行法第133條前段)等行為完成時,其中斷事由終止,時效重行起算。」最高法院10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時效-
(相關法條=民法第133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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