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這時可以聲請假扣押?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意指債務人在台灣無財產或財產不足,債權人日後如要實現法院勝訴判決,勢必須將該判決輸往國外聲請執行,而此種跨國執行之難度、時間與成本,法律上視為與「日後甚難執行」相當,因此可直接適用為假扣押原因,簡化債權人釋明之負擔,為我國債權人提供一項在跨境爭訟中極具實務效用之保全手段。債權人在面對外籍債務人或外資企業時,應善加利用此制度,避免於判決確定後面臨國際執行困難之窘境,保障自身債權實現的機會與效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透過法院程序獲得勝訴判決後,真正的目的往往不只是「贏了官司」,而是能否實際拿回債權金額,因此強制執行階段的成敗,才是真正衡量權利是否實現的關鍵。
 
然而若債務人於訴訟過程中脫產、轉移財產或原本即無財產可供執行,則債權人即使取得法院判決也形同白紙一張,毫無實際效力。
 
為避免勝訴後債務人早已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我國民事訴訟法設計了保全程序,其中「假扣押」制度正是一種可供債權人在訴訟前或訴訟中使用的工具。
 
貸與人為防止借款人脫產,避免自己未來債權無法獲償,得於起訴前,不動聲色,出乎借款人意外地,儘速聲請假扣押,查封借款人之財產。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之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因借款債權屬金錢請求,自得依此辦理。  惟實務上為免有人濫用假扣押制度,通常會要求聲請人〈貸與人〉提供請求金額三分之一之擔保金。
 
依民訴法第523條第1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須釋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此即所謂的「假扣押原因」,若能成功釋明,並搭配一定擔保金額,即可聲請法院裁定先行扣押債務人財產,防止財產在訴訟未結前即遭轉移。然而在債務人是外國公司或外國人之情形下,因其本國以外的財產查詢、執行、凍結等程序困難重重,且牽涉兩國間是否有司法互助協議或承認判決效力制度,導致勝訴後的實際執行變得特別困難。
 
對此,民訴法第523條第2項特別設有例外條款:「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此條文設計的意義即在於放寬對於假扣押原因的釋明負擔,只要債權人能說明本案將來若要實現權利,須在外國進行強制執行者,即可推定有執行困難,無須再舉證具體的轉移財產行為或隱匿事證。「所稱『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係指債務人在我國無財產或其財產不足供強制執行,而有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
 
換言之,並非只要債務人是外國公司或境外個人,就可當然適用第523條第2項,而是仍須審酌其在台灣是否有財產足供執行。若債務人在我國已擁有足額動產、不動產、存款或其他財產,即使其本國籍在外,也不能主張將來必須在外國強制執行,法院仍應依一般假扣押標準審酌是否有執行困難之虞。
 
「……按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2項規定,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所稱『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係指債務人在我國無財產或其財產不足供強制執行,而有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倘債務人在我國之財產足供清償債權,自無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可言,縱該債務人係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亦無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04號裁定
 
反之,若債務人在台灣完全無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日後須將判決送往債務人所屬國家申請承認與執行,則實務上常會面臨跨國法律障礙,例如外國法院是否承認我國判決、是否需要再進行一輪審查或聲請、是否涉及國際條約等,皆將造成巨大不確定性與執行成本。此時即可適用第523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具備假扣押原因。因此「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的法律意義,在本條文之架構下,並非指形式上的債務人國籍或設立地,而是實質上「債務人無台灣財產」這一執行基礎已缺的狀況。
 
如此一來,法院即無須再對債權人所提之脫產疑慮做高度審查,而得基於執行困難的推定,直接裁定准許假扣押,確保債權人的執行可能性。例如某法國公司在台灣有一筆業務糾紛,其於台灣無營業處所、無帳戶亦無登記財產,債權人雖取得法院判決勝訴,但要真正收回款項,仍須將該判決送回法國聲請承認與執行,並配合法國程序規定辦理。
 
在此種情形下,即構成「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可於起訴前或訴訟中提出假扣押聲請,請求法院在勝訴前即針對可識別之財產進行保全,以利將來拍賣取償。若債務人另主張自己在台擁有某些可供執行之財產,例如某筆帳戶餘額或特定機器設備,法院將就其財產的可執行性、數量、清償能力等因素實質審查,以判斷是否已足以免除適用第2項之要件。
 
值得提醒的是,適用第523條第2項並不排除債權人仍需釋明其本案債權之存在,即所謂「假扣押請求」,如未能證明契約、交易或損害賠償等基礎債權存在,則仍會被法院駁回聲請。同時,法院通常會命聲請人提供擔保,以避免債務人因保全措施而產生無法回復之損失,例如貨物凍結、資金帳戶暫停等。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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