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債權之程序,怎麼辦理?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保全程序之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將來執行力之實現,避免債務人因財產轉移、變賣或隱匿等行為導致債權落空,假扣押適用於金錢債權保全,假處分則適用於非金錢給付請求,兩者皆需釋明債權存在及執行困難之可能性,法院基於程序效率與當事人權利衡平考量,得命債權人提供擔保以降低債務人之損害風險,債權人應及早準備釋明資料,結合財產查詢、票據憑證、登記凍結等手段,全面部署,方能在訴訟結果確定前有效保障自身權益並實現債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事爭訟或金錢債權糾紛中,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於訴訟尚未確定或判決尚無執行名義前,先行轉移、隱匿或減少名下財產,導致勝訴後亦無從實現債權,法律設有保全程序供債權人聲請,包括假扣押與假處分兩種主要手段,係民事訴訟法中預防性權利保護之制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下規定,假扣押適用於金錢給付請求者,意指債權人聲請法院准許預先查封債務人名下財產,以保全未來強制執行之目的。
 
具體而言,假扣押之適用對象係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如合約爭議所生損害賠償、票據請求、借款契約或侵權行為所生損害等。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須符合若干要件:
 
(1) 債權人所欲保全者須為金錢給付請求;(2) 須釋明有日後無法強制執行或執行上甚為困難之虞,如債務人已有轉移財產、隱匿資產、變賣動產、不動產或資金大量外流等跡象;(3) 假扣押程序不同於本案訴訟,不需達證明標準,僅須釋明即足,只需法院形成薄弱心證即可,故為一審酌裁量性程序。然法院為防範濫用程序,通常仍要求債權人提供相當比例擔保金,實務上常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不等。假扣押獲裁定後,債權人可據此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扣押程序,如查封債務人之存款、不動產、動產或股權等,並可向國稅局申請調閱債務人財產清冊、歸戶資訊等資產資料。
 
惟須注意,假扣押裁定之效力受三十日期限限制,倘債權人未於收到裁定三十日內聲請執行,裁定將自動失效,無法據以查封財產。此外,倘債務人於裁定後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債權人如未依期起訴,亦將導致假扣押裁定被撤銷。
 
至於假處分,則係針對金錢以外之給付請求所設,如返還物請求、不動產爭議、租賃返還、權利主張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如認為在訴訟期間內請求標的之現狀可能因債務人處分而被破壞,得聲請法院核發假處分裁定,請求禁止債務人對標的物為處分、移轉、破壞等行為。實例如返還建物訴訟中,債務人可能於訴訟中將標的建物出售予第三人,債權人可聲請法院准予假處分,禁止債務人移轉登記。假處分之程序與假扣押相似,亦僅需釋明債權存在與有不能或甚難實現將來強制執行之危險性即可,法院如認釋明理由尚嫌不足,亦得命債權人提供相當擔保後,始准裁定。
 
實務上亦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制度,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法律地位或事實狀態仍待法院確定時,為避免法律適用前現狀被破壞,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8-1條規定裁定一種暫時狀態,穩定雙方法律關係,如強制禁止債務人拆除建物、停止使用權利或維持某種既存事實狀態等。若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已有脫產事實或資產異常流動,如大額資金轉出、出售不動產、贈與家屬,應儘速蒐集相關事證,如存摺紀錄、不動產轉讓紀錄、資金流向等資料,據以聲請法院核發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避免財產再度轉移而難以實現強制執行,此外亦可同步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藉此掌握債務人資產動向。
 
若債權人所持之權利憑證為票據(如本票或支票),且票據已到期或存有到期可轉為金錢請求之性質者,亦可據以聲請假扣押,實務中本票具有高度執行力,若經法院核發裁定,可據以扣押債務人存款或資產,並進一步聲請本票裁定或本票支付命令,進入執行程序。
 
實務操作上,保全程序為債權人於起訴前或起訴中保障將來執行力之手段,與本案訴訟並行而非附屬,債權人可先聲請保全再起訴,亦可併案進行。
 
若假扣押或假處分獲准後,法院將發給裁定書,債權人應立即持該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查詢債務人財產或扣押帳戶,並向登記機關辦理不動產或動產登記之凍結處分。若債權人於保全程序中未依法聲請執行或提起本案訴訟,則法院將依債務人聲請裁定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債權保全即告無效。此外,債務人如認假扣押或假處分損其權益者,得依法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提供追加擔保,或爭執保全原因不存在,聲請撤銷原裁定。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民事訴訟法第53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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