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脫產」怎麼辦?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人若懷疑債務人脫產,應及早蒐集證據並啟動法律程序,於債務人轉移財產前以假扣押保全財產,或於發現轉移後儘速提起撤銷權訴訟或主張無效,並視情況同步提出刑事告訴,加強對債務人之壓力,惟各程序對證據要求不一,舉證責任重,應妥善準備財產清單、移轉資料、相關不動產登記等,以提高勝訴機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債務人為逃避清償責任,常會於債權人尚未取得法院判決或即將執行前,將名下財產轉移、贈與或設抵押予第三人,造成日後即使債權人已取得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卻因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而求償無門,法律上將此類脫產行為視為對債權人權益之侵害,並設有民事保全、撤銷權、無效主張及刑事責任等多種對應機制加以防堵。
首先,在尚未取得執行名義之前,若債權人有相當理由相信債務人可能轉移財產,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扣押係民事保全程序的一種,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脫產,一旦法院裁定准許,債權人便可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查封,以保全日後勝訴後之強制執行效果。
其程序為債權人提出聲請,並針對債權存在及債務人有脫產虞提出證據,法院如認為有理由,會命債權人提供擔保後發出裁定,債權人即可持此裁定聲請法院執行查封,惟此階段尚不能進行拍賣處分。
其次,實務上常見的情形是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才發現債務人早已將唯一具價值的不動產贈與或賤賣予親友,或設定不實抵押權,使債權人無從執行,此時得援引民法第244條及第245條行使撤銷權,若該脫產為無償行為如贈與,只要債務人於贈與後無足夠資產清償債務,即可撤銷,若為有償行為如買賣,則需舉證債務人與受益人雙方均明知該行為損害債權人才可撤銷。
實務上若受讓人為債務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交易未具對價或價金未實際交付等,較易成立撤銷條件。
此外,如債務人與第三人間設立虛偽之抵押權,使外界誤信該不動產已無可執行之餘地,例如設定抵押金額遠高於實際債務,或實際上並無債務存在,債權人可主張該抵押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依民法第87條得提起確認其無效之訴,法院如認定抵押為虛偽不實,則該登記可予以塗銷,債權人即可恢復就該不動產之查封與拍賣之權利。
除民事救濟外,刑法亦設有保護債權人之條文,依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而毀損、隱匿、處分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構成「損害債權罪」,如債務人於法院查封動產後將物品變賣,或在即將被法院查封前將不動產過戶予人,皆屬構成要件,債權人可提出告訴,由檢察官追訴。須注意的是,實務上刑事部分因涉及行為人主觀犯意與實質構成要件判斷,舉證門檻較高,不易成立,仍應以民事程序作為主軸進行保全與追償。
此外,也可透過財產保全、禁止處分假處分或聲請支付命令等方式迅速介入,配合強制執行程序加速債權實現,並對於公司型態債務人,可追查背後實際控制人或關係人財產,於民法第2條誠信原則及公司法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下,訴請個人負責,防杜債務人以公司外殼掩護個人資產之行為。
惟實務上面對脫產行為,程序耗時且舉證不易,應從源頭即警覺風險,於締約時或提供資金時即要求擔保品、連帶保證或不動產抵押等方式保障債權,以防後患。債權人若發現債務人已將財產過戶或設抵,應盡速蒐證並諮詢律師啟動相關訴訟,以免時效或除斥期間消滅請求權,否則債權極易淪為紙上談兵。法治社會強調誠信與契約精神,對於故意脫產之債務人,應依法嚴正對待,避免其損人利己之行徑得以逍遙法外。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
(相關法條=刑法第356條=民法第87條=民法第244條=民法第2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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