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欠費,留意「時效」有機會免除債務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電信欠費雖屬民事金錢債權,但其性質依法屬二年短期消滅時效所規範,若債權人未於時效內行使請求,債務人即有機會依法主張時效抗辯以免清償,並得透過異議程序或提起確認訴訟排除強制執行之效力。不過,由於請求權時效的起算點、中斷事由及證據呈現均具高度技術性,建議民眾遇有法院文書時,應及早諮詢專業律師,釐清債權是否仍存,並妥善運用法律途徑,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不當財產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積欠電信公司電話費未繳,許多人可能會在多年後突然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或是「執行命令」,而驚覺過去的欠款問題仍可能引發法律責任。不過,這類電信費用的請求權受有短期時效限制,若債權人逾期未行使權利,債務人便可依法主張「時效抗辯」,達到免除清償義務的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其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電信業者提供電信服務,本質上亦屬商品交易,所收取之電話費、通訊費、上網費用,法律上即屬此類短期請求權,因此,若電信公司或其債權受讓人(如資產管理公司)未在欠費發生後兩年內主張權利,則債務人可依民法第144條主張「時效完成」,依法拒絕給付。當債務人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時,如認為債權請求已逾時效,應於收到命令後二十日內依法向核發法院提出異議。只要在期限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案件將轉入通常訴訟程序,由雙方當事人進一步於法庭上爭執並證明事實。
此時,債務人有義務明確主張時效抗辯,而債權人則須證明其於時效完成前已合法行使請求權,如能提出近年曾催收、和解、付款計畫書或債務人書面承認債務等,可能構成時效中斷事由。若債務人未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異議,該命令即告確定,取得強制執行力,債權人即可據此聲請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例如查封不動產、扣押薪資或存款等。
不過,即使已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債務人仍非全然無救,若認為執行名義之效力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喪失,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對抗執行名義並終止強制執行。此處須區分執行名義屬性而定,若執行名義為法院確定判決,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其原有請求權即使僅有2年時效,在取得確定判決後,會改以五年為新的重行起算期間。
因此,如強制執行發動時距離判決確定日已超過五年,債務人即有機會主張消滅時效,並據以提起訴訟主張債權不存在。反之,若執行名義僅為支付命令確定文書,則雖具執行力但不具確定判決效力,重行起算期間仍為原本請求權之時效年限,即二年。
是以若支付命令確定已逾兩年,且期間內無任何中斷時效之行為(例如執行聲請、和解、付款協議或債務承認等),亦得主張該債權已罹於時效。需留意者,即使債權人未以訴訟或執行正式程序中斷時效,但若曾以存證信函、email、line訊息或書面方式催收債務,而債務人有表示願償、承認債務等語句,均可能構成時效中斷,時效則將自中斷原因消滅時重行起算。
此外,債務人若不確定債權是否已過時效,亦應主動聲請查閱法院卷宗,確認原始請求日、支付命令確定日或最後執行行為之時點,以免因證據不足而喪失主張抗辯機會。實務上也常有債權人進行程序性聲請(如換發債權憑證)以延長債權效力,債務人對此亦應審慎調查,才能依法據以抗辯。
-債務-時效-
(相關法條=民法第127條=民法第137條=民法第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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