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取回提存物應備之書狀及文件?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提存物的取回手續和期限具有強制性,是保障提存人權益與維持法律秩序的重要規範。提存人在辦理相關事宜時應確保文件完整並遵循法定程序,特別是需注意法定期限的限制,以免因延誤而喪失取回權利,導致提存物自動歸屬國庫。換提存人對於提存物保有主張權利之時間有限,應及早確認提存是否仍具必要,並依適法程序聲請返還,以免提存物喪失所有權而歸屬國庫。第17條與第18條明確界定清償提存與擔保提存之返還事由與程序,平衡提存人與受取權人、國庫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亦確立提存制度在實務運作中具明確可行之法律依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清償提存及擔保提存制度旨在保障債務人或當事人在特定法律情況下交付金錢或物品後,於原提存目的消滅或發生錯誤時得請求返還所提存之標的物,以平衡雙方當事人權益。提存法第17條與第18條分別針對清償提存與擔保提存之返還情形作出明確規範,兩者在適用要件與法定情形上略有不同。
 
提存物的取回程序涉及多項要求,提存人需準備必要文件,並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聲請手續,以避免提存物歸屬於國庫。
 
首先,提存人需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兩份,並使用與辦理提存時相同的印章或簽名。如印章不同或其他特殊情形,則需附上印鑑證明。此外,應提供原提存書,若提存書遺失,則需公告20天並提交至少一天的報紙存卷(若金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
 
提存人還需取回原因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假執行案件全部勝訴確定的,需提供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若提存出於錯誤,需提供證明文件;受取權人同意返還的,應附上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若涉及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則需提交相關未執行證明或撤回證明等文件。
 
在領取提存物時,聲請人需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並持提存相關單據,如「代存單」或「寄存證」,向當地代理國庫或指定保管處辦理領取手續。若提存物的聲請人或受取權人身份發生變更,則需補充身份證明文件或相關筆錄。
 
對於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法律有明確規定。清償提存的提存人需在提存翌日起10年內聲請取回,否則提存物將歸屬國庫。擔保提存則需在供擔保原因消滅後的10年內聲請取回。若提存過程不合規定或提存不應進行,提存所通知取回後,應於處分書生效起10年內完成聲請,否則提存物同樣歸屬國庫。
 
清償提存
關於清償提存,係指債務人因債權人受領遲延、無法確定債權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無法完成清償時,將給付標的提存於法院提存所,以達清償之效力。倘於提存後發生之提存法第17條特定事由,提存人即得依法聲請返還。
 
第一種情形為「提存出於錯誤」,例如債務人誤以為有債務存在而提存,事後發現無實質債務關係,即屬錯誤提存,得依法聲請返還。
 
第二種情形為「提存原因已消滅」,即債務因其他事由如法院判決確定無須清償、債務自動免除或當事人間私下和解等,使原提存目的不復存在,自得請求返還。
 
第三種情形則為「受取權人同意返還」,亦即提存物之原受取人經表明不再請求受領提存物,同意返還予提存人,此時提存人即得聲請法院返還。
 
以上三種情形,均需於提存翌日起十年內完成聲請,否則即使具備返還原因,提存物仍將歸屬國庫。至於擔保提存,常見於法院裁定當事人提供擔保以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等情形,或為免強制執行、請求保全或其他訴訟中擔保義務而向法院提存金錢或有價證券作為擔保物。
 
擔保提存
提存法第18條規定,提存人於提存後如有以下九種情形之一者,即可聲請返還提存物。
 
其一,若擔保所保全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例如聲請假執行者之本訴勝訴,表示擔保目的已無存續必要,自可請求返還。
 
其二,若提存僅為避免假執行而提出,而該假執行宣告已完全失效,則亦得返還。
 
其三,若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經裁判核准後,當事人未進一步聲請執行,或於執行前撤回聲請,此時擔保亦無存在意義。
 
其四,因避免前述情形而預供擔保,惟實際未執行或已撤回執行者,亦符合返還要件。
 
其五,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本案請求,已獲勝訴判決確定,或具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表示擔保事由消滅,應准返還。
 
其六,若本案已和解或調解成立,且受擔保利益人未對提存物主張權利,即無繼續留存之必要。
 
其七,倘依法令提供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且本案訴訟最終全部勝訴確定,提存人自可聲請返還提存物。
 
其八,若受擔保利益人於法院或提存所前明示同意返還,並經筆錄記明者,亦可返還。其九,若提存行為出於錯誤或其他法律規定有返還之情形,並經法院裁定確定者,亦屬法定返還原因之一。
 
以上九種返還情形,均需在「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十年內」聲請返還,否則一律歸屬國庫,喪失請求權。本條文規範明確界定提存人於完成提存後,在法定情況下保有請求返還提存物之權利,但也強調須於十年內行使,逾期即喪失該返還權利,其設計目的在於確保提存制度之穩定性與最終處理之確定性。

-債務-提存-擔保提存

(相關法條=提存法第17條=提存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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