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鉅額債權憑證,卻收不到錢可以賣掉嗎?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人即便面對巨額債權憑證長期無法收回,仍可依民法相關規定合法將債權出售予第三人,惟需妥為準備證明債權存在之文件、完成債權讓與通知程序,並留意買受人身份是否合法,避免涉入違法催收之糾紛與法律風險。債權讓與不僅能為原債權人即時紓解資金壓力,也可為專業買受人創造再處理與回收機會,若能妥善安排交易程序與契約條件,則不失為一項穩健且具彈性的資產處分方式。惟前提在於確保證據明確、程序完備與合作對象具合法性,否則轉讓不成反生法律紛爭,得不償失。
相關法條: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權人雖手握金額龐大的債權憑證,但若長期無法實際收回債務,是否可以將該債權轉售他人,實務中確為常見且可行之處理方式。民法第294條之規定,債權原則上得讓與予第三人,僅在特定例外情形下不得為讓與,例如該債權依其性質本質上不得讓與、債權契約中有明確約定禁止讓與,或該債權為法律明文禁止扣押者等。若不屬上述限制,債權即屬可自由處分之權利,債權人得依法將其出售或轉讓予他人,進而回收部分現金以降低自身風險與壓力。依民法第296條進一步規定,債權讓與時,原債權人即讓與人應將能證明債權存在之文件資料,交付給受讓人,並告知其主張債權所需的一切情形,包含原契約內容、債務人資訊、清償紀錄、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擔保品、是否已進入訴訟程序等。實務中,常見憑證如借據、借貸契約書、支付命令、法院判決、存款憑證、票據等,皆應詳實交付,以保障受讓人日後主張債權時之權利基礎。
 
此外,依據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雖屬合法處分行為,但為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仍需由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該債權已移轉予第三人。此項通知得以言詞、書面或常見之存證信函方式為之,惟實務上為保障證明力與效力生效時間,建議採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債務人,俾使日後如發生爭議時得據以舉證。未通知債務人之情形下,即使債權已讓與,債務人仍可對原債權人清償而免除責任,受讓人則喪失實質債權之主張效果,形成債權主體與法律關係斷裂之風險,應特別注意。
 
而在債權轉讓市場中,不良債權之交易普遍存在「打折」情形。亦即債權人出售之金額往往遠低於其名目價值,例如原為千萬元之債權,若債務人財務惡化、已逾期未清多年、或已無擔保可供執行,實際轉讓價款可能僅為原金額的三成、兩成甚至一成,此係市場評價回收風險之結果。專業收購單位如資產管理公司、不動產開發商或法律事務背景之投資團隊,可能以低價收購此類債權,再另行催收、提起訴訟、查封財產、申請拍賣或轉為其他權益方式處理。買方藉由高風險換取高報酬,賣方則得藉由一次性讓渡回收部分金額,皆為合法運作之範疇。
 
然而,亦須警覺非法討債行為之潛在風險,有些收購人實為地下債務組織,可能以暴力恐嚇、非法拘禁、妨害自由等方式強索債款,債權原讓與人如知悉其違法行為仍將債權轉讓,未來可能亦遭波及,甚至觸犯刑法共犯、教唆、幫助等條款,為自身惹來刑責與民事連帶風險,故轉售債權應謹慎選擇交易對象,建議以登記合法之資產管理公司或律師所組成之專業收購團隊為優先,並建議簽訂正式債權讓與契約、載明交易金額、付款方式、責任劃分、通知義務及買受人不得使用違法方式進行債務清償等條款,以自保立場並兼顧債務人之合法保障。
 
律師能如何協助債務處理?
對於一個專門從事債權買賣的經營團隊而言,若能在律師的專業協助下進行操作,不僅能有效控制法律風險,也能提升債權交易的安全性與執行效率。但前提是團隊在運作每一階段都必須有嚴謹的法律思維與制度設計,才能真正發揮律師參與的價值。
 
首先,在債權收購前期,團隊應與律師合作完成盡職調查作業,確認債權的真實性、有效性與可執行性,包括核對原始借貸契約、借據、抵押或擔保文件、付款紀錄、法院判決或支付命令等債權憑證是否完整、清晰、具法律效力,並審查債務人是否具有還款能力、是否已進入破產或更生程序、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爭議或查封情形,這些資訊將直接影響債權的收購價格與後續回收難易度。
 
此外,也要特別注意該筆債權是否因已罹於時效,或有債權讓與限制條款、或屬法律所禁止讓與之類型(例如特定勞動報酬、扶養費等),否則即使完成交易,後續亦難主張權利。
 
其次,在債權讓與契約簽訂階段,律師應協助草擬契約條款,明確約定交易標的、讓與金額、付款方式、風險分擔、文件交付、保證責任與通知債務人等細節,以確保讓與人與受讓人之權利義務均有明確法律依據,尤其是通知債務人的義務應如何履行、履行方式為何,是否採用存證信函或法院公證程序,也應納入契約明文。債權讓與若未合法通知債務人,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即不生對債務人之效力,導致債務人若仍向原債權人清償,受讓人將喪失請求權,此為操作中常見風險點。
 
再次,在債權收購完成後,經營團隊進入催收與執行階段時,律師角色更加重要,特別是在債務人抗辯、否認債務、提出清償主張或進入法律訴訟程序時,律師得即時提出法律對策、製作起訴狀、聲請強制執行或保全程序,包括查封、扣押、查詢財產狀況等,必要時亦可進行調解、和解談判,確保債權實現。
 
此外,若債務人主張債權讓與程序不合法、債權金額有爭議或原始債權存在瑕疵,律師亦需從證據面與程序面主張合法性,以維護整體催收與訴訟策略的一致性與合法性。特別提醒的是,債權催收絕不可涉及非法行為,包括恐嚇、滋擾、暴力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否則即便債權本身合法,催收手段若觸法,不僅受讓人可能面臨刑事責任,連帶律師與其他團隊成員亦可能遭牽連,故所有行為應完全依據法律程序進行,定期對團隊進行法律遵循訓練與風險管理制度設計,避免因單一行為毀損整體信用。
 
最後,在債權回收結束後,團隊應與律師一同檢視整體執行流程是否符合契約約定,是否仍有未回收餘額,應如何處理法律責任,並就整體案件歸檔、稅務申報、法定書面保存年限等事項建立內部標準流程。

-債務-債權讓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294條=民法第296條=民法第2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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