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將房屋讓給債權人來抵債,結果房屋完成過戶前就遭到其他債權人扣押,可否再請求履行原來的的債務?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若僅與債權人達成讓與房屋抵債之合意,而未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則在他債權人實施查封、扣押等保全或強制執行前,該房屋尚未成為債權人所有,若房屋遭第三人合法扣押,構成客觀給付不能時,即使有讓與合意,亦不生代物清償效力,原債務並不因此而消滅,債權人仍得請求履行原約定給付,債務人則應依原契約內容履行其義務,並不得抗辯已清償完畢。此一見解維護民法上代物清償成立須具交付完成之原則,避免債權人因信賴未竟完成的合意而喪失原有的請求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人縱與債權人有代物清償合意,仍須完成讓與行為,始能發生消滅原債權之效果,若尚未實現該他種給付即發生他債權人扣押情事,則原債務人仍應履行原來的給付義務,不能主張已清償而拒絕履行。
當債務人與債權人合意以房屋讓與作為抵債之手段時,若該讓與係基於代物清償而進行,則此一清償方式須符合民法上代物清償的法律要件始能成立。
代物清償屬於「要物契約」,即非僅當事人雙方合意即能生效,而須實際完成他種給付的交付,對於不動產而言,尤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成立條件。換言之,即使債務人與債權人已合意以不動產抵償債務,若尚未完成所有權登記於債權人名下,即不得認為代物清償已成立,原債務亦不因此而消滅。
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如僅有將來應為某他種給付之約定,則僅屬清償方式之變更,而非真正的代物清償。就此而言,若房屋尚未辦妥登記,實務上僅視為雙方對清償方式有更動合意,並不會當然使原本的金錢債務歸於消滅。
代物清償係一種消滅債之方法,故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授受他種給付時,均須有以他種給付代原定給付之合意,代物清償始能認為成立。
代物清償係債務人以原約定給付以外之他種給付,經債權人同意受領而消滅原債權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要物契約,即須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發生債務消滅之效:
雙方之債務存在且有效;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以他種給付取代原給付之明確合意;
債務人已實際履行該他種給付並經債權人受領。
再者,代物清償的法律效果建立於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後始發生,且依民法第319條之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是以若尚未交付完畢或讓與未完成登記,則不能認為債之關係已消滅。
尤其當該不動產於完成移轉登記前遭到第三人扣押,則此扣押行為可能對抗讓與人與債權人間之清償安排,亦即,房屋已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物,債務人已喪失交付能力,即構成給付不能。此時,原本的代物清償合意即無從履行,雙方間的法律關係應回復至原債權存在之狀態,債權人仍得請求履行原債務,債務人亦不得以曾為讓與合意為由而拒絕給付。
按代物清償係一種消滅債之方法,故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授受他種給付時,均須有以他種給付代原定給付之合意,代物清償始能認為成立。代物清償經成立者,無論他種給付與原定之給付其價值是否相當,債之關係均歸消滅。次按債務人就實體上權利義務之存否,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得提起異議之訴。是對於本票裁定之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者,如主張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有任何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債務人亦得提起異議之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實務見解進一步指出,債務人若主張其債務已經清償,則需證明代物清償已完成,而如仍有物權讓與行為未完成(例如未完成過戶登記),則債權人得主張原債務未經清償,仍有履行請求權,亦即原債務並未消滅,債務人不能以讓與房屋為由抗辯免除其金錢給付責任。在此情況下,債務人有可能面臨雙重風險:既因不能完成不動產交付而無法達成代物清償,又因原債務未消滅仍須清償原約定款項。代物清償未完成時,債權人仍有權主張原契約下之債權,且債務人不得據以對抗。
代物清償係一種消滅債之方法,故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授受他種給付時,均須有以他種給付代原定給付之合意,代物清償始能認為成立。代物清償經成立者,無論他種給付與原定之給付其價值是否相當,債之關係均歸消滅。(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3696號判例)
此外,代物清償係一種債務消滅方式,須當事人間就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之合意,並且實際給付並經受領始成立,與原定給付價值相當與否並無影響。亦即,只要債務人實際給付並債權人受領,即構成代物清償,不問房屋本身價值是否仍等於債權數額。然而若因其他債權人之執行行為導致該房屋無法完成讓與,即無從談代物清償成立,雙方僅具清償變更合意,仍應回歸原始債務法律關係。
債務人欲以他種給付代債務標的之給付者,非得債權人承諾,不得強其受領。(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488號判例)
而在代物清償之情況下,其既非原定給付,債權人當然無受領義務,如債權人拒絕受領,亦不負受領遲延責任,因此,債務人如欲代物清償,亦須經債權人同意,代物清償始能認為成立,代物清償經成立者,無論他種給付與原定之給付其價值是否相當,債之關係均歸消滅。
-債務-債之消滅-清償
(相關法條=民法第3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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