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給付(新債清償)是什麼?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上常見納稅人、債務人或買方在無力清償原債務時,以分期付款協議、書面確認函、替代票據、匯款安排等方式,試圖以新債取代原債務,若未妥善處理將可能使債權人誤認原債權已消滅,錯失主張或起訴時效。尤其在新債亦屆不履行、票據遭退票、分期付款跳票等情形下,債權人若未保留原債務之主張依據,將使權利救濟受限。因此,實務建議在受領新債或代替清償工具時,應保留原始債務文件,或明文約定新債履行前原債權關係不消滅,以保障法律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事債務關係中,所謂「間接給付」或稱「新債清償」,係指債務人為清償原有債務(即舊債),而向債權人另負一項新的債務,典型例子如債務人以支票、匯票、期票或其他新形式的付款義務來取代原先的借款或價金給付債務。然而在法律效果上,此種以新債務形式進行清償的安排,並不表示原債務自新債務成立即告消滅,而是必須待債務人確實履行新債務(如支票兌現成功)後,原債務才隨之消滅。
此為民法第320條明文所規定,其條文指出:「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此條設計乃基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之立法意旨,避免因債務人形式上簽立新債而造成債權人權利提前喪失。
此種新債清償的實務意義極為重大,尤其在債務履行中常見當事人以票據、匯款約定、書面確認、分期付款協議等方式作為清償工具,實質上即屬間接給付之運用。
舉例而言,A向B借款新臺幣五十萬元尚未清償,A後來開立一張五十萬元的支票交給B,意圖以該支票作為清償手段。表面上看似債權人已持有具法律效力之票據,但在法律上A對B的原始借款債務並未因此當然消滅,必須待該支票於到期日實際兌現,A之票據債務履行完畢後,B的原借款債權才隨之消滅。若支票跳票或遭拒付,B仍得依原借據或債務契約請求清償,因為原債權關係尚未滅失,此為維護債權人清償保障的具體表現。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208號民事判例裁判要旨:「上訴將第三人所簽發之支票依背書交付與被上訴人,並未將被上訴人持有之借據收回或塗銷,顯係以負擔票據債務為使被上訴人受清償之方法,票據債務既未因履行而消滅,則兩造間原有之消費借貨債務,自屬存在。」
將第三人所簽發之支票經背書交付與債權人,作為清償借款之方式,然而並未將原借據收回或塗銷,此種行為僅係以票據債務作為間接給付方式,原借貸關係仍然存在,若票據無法兌現,債權人仍得就原借款主張權利。由此可知,在未履行新債務之前,原債權人所享有之請求權並未移轉或減縮,債務人不得主張原債務已因新債的成立而歸於消滅。
另一方面,當事人若有明確表示雙方欲以新債代替舊債,即屬「更改契約」或稱「債務更新」,此時原債務得因當事人之合意而消滅。但此類更新契約須有明示的意思表示,且具有取代既存債權的意圖與行為,例如訂立新的契約條款且將原契約明文廢止,或原債權憑證如借據收回銷毀,方足以推定雙方已有更新意思。若僅係形式上負擔新債,惟未表示更新之意圖,則仍應依民法第320條推定為新債清償,不因形式上成立新債務即當然消滅原債務,避免債務人惡意規避清償責任。
-債務-新債清償
(相關法條=民法第3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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