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做提存嗎?
29 Jul, 2025
問題摘要:
提存制度的實務運作,主要分為清償提存與擔保提存兩類,前者保障債務人在無法正常履行義務時得以消滅債務,後者則為法院訴訟或執行程序提供必要之資產擔保。依據民法與民訴法相關規定,透過法院提存所的公信力與制度性運作,提存已成為保障雙方權益的核心機制。清償提存與擔保提存同屬提存制度的範疇,係指債務人或其他法律上有給付或擔保義務之人,基於清償或擔保目的,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適當之財產交付法院提存所保管,進而產生法律上之清償或擔保效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提存,是一種經由法院提存所完成的法律行為,其意義在於債務人基於清償或擔保目的,將應給付的金錢、有價證券或動產等財產交付法院保管。常見的提存類型有兩種,分別為清償提存與擔保提存。
清償提存
清償提存指債務人基於特定原因,無法直接將給付交給債權人時,將標的物提存至法院以達成清償之效果;而擔保提存則多見於民事訴訟、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等情況,提存人依法院命令提供一定財產作為訴訟或執行的擔保。簡單來說,清償提存像是把錢還不出去時暫時寄放在法院,而擔保提存則是為保證某種行為或避免法律效果的發生所做的保障措施。
其中,清償提存是為讓債務人能在特定情形下完成清償,例如債權人拒收給付、行蹤不明、或無法確定債權人身分時,仍可藉由將給付物提存於法院,達成清償效果。民法第326條,債權人若有受領遲延或身分不明的情況,清償人得將給付物提存於法院,並依民法第327條規定,該提存應於清償地的法院提存所為之,完成提存後,給付物的滅失、毀損風險即轉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也不須再支付利息或因孳息未收所生的損害。
在清償提存制度下,債權人得隨時向提存所請領提存物,但如未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權利,該提存物即歸屬國庫(民法第330條)。若給付物性質上不適於提存、可能毀損滅失,或提存所需費用過高,清償人亦得聲請法院拍賣該標的物,將拍賣所得價金提存(民法第331條)。因此,清償提存制度對債務人而言,是一種在法律保障下解除債務責任的有效方式,使其得於無法交付給付標的物給債權人時,透過提存取得與實際清償相同的法律效果。
進行提存程序時,首先必須備妥相關文書資料。提存人須準備提存書與提存通知書各一式兩份,若有兩人以上的受領人,每增加一人便需多備一份通知書。提存書內需載明提存人與代理人資料、提存金額或動產種類數量、提存原因及事實、聲請提存日期、法院裁判書正影本等。此外,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提存人為法人或團體,則應附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的相關文件;若由代理人辦理提存,亦須附具委任狀及代理人身份資料。
接著,提存必須基於法律所定之原因,常見的清償提存理由包括:債權人受領遲延、難以確定債權人身分、特定法律規定(如民法第905條、第907條)、政府機關依法應支付補償費但受補償人無法受領等情形。此外,土地法第237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亦可能構成提存原因。
關於辦理機關,依提存法第4條規定,清償提存須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進行,何謂「清償地」,原則上特定物債務之清償地為契約成立時該物所在地,其他債務則以債權人住所地為準;若債權人有多人、為不可分給付,則於任一債權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即可。
擔保提存
擔保提存,則常出現在法院命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以進行或避免某種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如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其解除時。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若債務人對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回復原狀、提起再審、異議或其他救濟手段,法院可裁定停止執行,但需提供擔保。再如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規定,若原告於我國無住所或營業處所,法院可命其提供訴訟費擔保。這些擔保通常須經法院命令執行,且提存法院為本案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
擔保提存則多數出現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特別是涉及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等保全措施時。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當事人若聲請法院核准保全處分,例如假扣押,法院通常會命聲請人先提供相當擔保,以保障被保全人權益。此時,聲請人便需將現金、有價證券或法院認可的資產形式之擔保物提存於法院,稱為擔保提存。此外,若當事人因其他法律程序,如異議之訴、再審、或對執行裁定提起抗告而希望法院停止執行,法院亦可裁定其提供擔保後,准予暫停執行,而該提供即為擔保提存。
提存行為不僅能保障債務人或聲請人依法行使其權利,亦為債權人或被保全人提供制度上的權益保障。舉例而言,若一債務人雖欲清償債務,卻遭債權人拒收,或根本無從得知債權人之所在,此時債務人無須擔憂債務無從履行,只需依法辦理清償提存,即可解除其債務責任。而於擔保提存中,當事人若因欲防止財產遭法院扣押,或於執行程序中尋求暫時救濟時,則可透過擔保提存方式,取得法院裁定之保全或停止執行。
提存制度的存在,亦解決債務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障礙。其既保護債務人避免無法清償所致之不利益,亦確保債權人最終仍能取得履行利益或擔保物。無論係清償提存或擔保提存,法院所設立的提存所皆為中心機構,負責保管、登記、並協助日後返還程序,形成一個兼顧公平與效率的法律機制。
完成上述資料與要件後,提存人須將提存書及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一併送至法院服務中心,並於設有國庫代理業務之台灣銀行辦理繳費,包括擔保金、提存費與執行費等,並取得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再送交法院提存所辦理分案。若以票據提存,除台灣銀行本行支票、匯票或特定金融機構開立之特定票據可視為現金外,其他票據則須待交換入帳後,才能辦理正式分案受理。
總結而言,提存制度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於履行義務時,面臨受領人不確定或執行障礙的情況下,仍能依法完成給付行為;而於訴訟或強制執行過程中,亦可藉由提存方式維持訴訟秩序與當事人利益的平衡。提存看似技術性強,但其功能與法律效果實為訴訟與財產保障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債務-提存
(相關法條=提存法第4條=民事訴訟法第96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民法第326條=民法第327條=民法第331條=民法第905條=民法第907條=土地法第2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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