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隨便為親人還債
28 Jul, 2025
問題摘要:
若父母代為清償姊夫債務時係以自己名義付款,於法律上較具保障,得依第三人清償規定承受原債權人債權並提告請求返還;若款項係由姊夫自向銀行清償,則視為借款行為,父母同樣具備請求權,惟需補強證據資料以免遭否認。法律制度雖提供權利保護機制,但權利實現仰賴當事人事前規劃與事後證據維護,建議凡涉及金錢支出者,即便出於親情關係亦應留存紀錄,以防未來糾紛時求償無門。
律師回答:
姊姊婚後發現丈夫有大筆卡債,姊夫當時表示已無其他欠款,於是姊姊的父母出面代為清償,但銀行事後卻又告知尚有其他信貸,導致姊姊憤而與丈夫分居並離婚,但雙方遲遲未完成離婚手續。此情境下,父母可否請求返還先前代為償付之債務金額,須依清償行為之法律性質加以判斷。
關於這個問題,在婚姻或家庭關係中,為親人代為清償債務的情形並不少見,但若未留存證據或未以適當法律方式操作,日後要求償往往面臨舉證困難與權利受損的風險。
關鍵在於當時款項是由誰以何種名義清償,以及父母與姊夫之間是否存在請求返還之合意或法律關係。若是姊夫以自己名義向銀行清償債務,僅是向父母借錢償債,則原先對銀行的債務就轉為對父母的債務,此即民法上之「準委任關係」或視為消費借貸,這時候就會出現定性的困難。
一是姊夫有請父母代為清償,此時依民法第474條第2項可以當作消費借貸。父母即成為新債權人,有權請求姊夫返還借款。另一是就是準委任關係,在法律上就是一種無因管理,但無因管理,除了有利於姊夫(債務人)之利益,更在其無法處理或需要處理的情形,才能介入處理,而處理完要通知姊夫,這都是很難的。
但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是,若父母未與姊夫訂立書面借據或清償契約,亦無銀行繳款單上顯示付款人為父母,則姊夫可能否認曾收受該款或聲稱父母係出於贈與,進而主張無須返還,究竟如何處理。
我們知道,沒有特別原因,不會幫人還債。但若陷入此情形,舉證責任即落在父母一方,須透過匯款紀錄、家庭對話紀錄、通訊訊息、證人證言等方式補強舉證。舉證上若僅能依賴親屬作證,法院於認定時將斟酌證言之可信性,並結合事實脈絡綜合判斷,故在舉證強度上不若書面或金流資料穩固。反之,若當時銀行繳款是由父母直接以自身名義匯款或繳納,則構成民法第311條所定之第三人清償。此時父母即屬與債務人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清償人,依第312條取得對債務人姊夫之債權,也就是說,銀行原對姊夫享有之債權隨清償行為轉移至父母,父母自得主張該權利,並依法提告請求姊夫清償。此種情形於法律上效果更為明確,亦毋須另立契約,即可憑繳款事實與身分關係為基礎主張法定代位。
在實務經驗中,許多人因出於親情或情義,選擇替家人清償債務,卻因未保留明確、具體的還款證據,導致日後求償無門,甚至遭對方否認曾接受幫助,進而面臨嚴重的舉證困難。法律雖賦予代為清償者請求返還的權利,但此權利能否實現,仍有賴於當事人是否掌握足夠且具體的證據,尤其當對方選擇否認、推託或反控時,若舉證能力薄弱,則縱使理虧於對方,亦常難獲法院支持。實務上不乏案例顯示,債務人於法院中矢口否認曾接受資金援助,甚至聲稱債務係自行清償或另有他人資助,一旦援助者無從提出金流紀錄、清償明細、匯款證明或對話內容佐證其說法,法院常因「證據不足」判決敗訴,形成冤屈。因此,除非本就沒有意願或打算要回清償款,否則原則上不應隨意為家人償債而未留任何紀錄。舉例而言,若為兄弟姐妹償還卡債,應先行簽署借款或代償協議,付款後保留匯款憑證、與債權人之對帳紀錄,甚至在通訊紀錄中要求對方確認金錢用途與返還安排,才能在法律訴訟中站穩立場。
現實情況中,不乏親人翻臉或失聯,當事人在無其他證據之下,往往只能依靠證人作證,或依賴法官調查,而這在民事訴訟中實屬不利。原因在於法官既承擔案件數量繁重,又對家庭金錢往來缺乏主觀興趣深入探究,對於細節模糊、缺乏證據支持的說詞,常常傾向認為「舉證不足即應駁回」。若債權人無法提出「無可辯駁」的證明,如具名的轉帳資料、雙方訊息紀錄、簽名收據或第三方銀行證明,法官即便內心存疑,仍多以「欠缺積極證據」為由不予支持請求。而另一方面,若對方為求脫責選擇全面否認、不做回應,甚至在法庭上說謊,某些法官可能因案件爭點單一、證據缺乏、無力深入調查等原因,最終仍要求提出請求的一方自證其說,反而使事實還原的責任全數壓在清償者肩上,導致明明有付出,卻無從討回的結果。
此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在於民事訴訟採當事人處分原則與舉證責任制度,也就是說,法院不會主動積極調查事實,法官僅依當事人提出之主張與證據為判斷依據,而舉證責任由主張權利者承擔。換句話說,如果主張自己曾借款或代償他人債務,卻無法舉證對方確有收受並應返還,便可能因證明力不足而敗訴。對於熟悉法庭運作的人而言,清楚知道這種情況極常發生,因此若出於情面替人還債,又不願製作紀錄、保存證據,幾乎等同主動放棄未來的請求權。而相對方若具法律常識或經過法律建議,亦會利用證據不足之弱點進行「全盤否認」策略,藉此模糊焦點、混淆法官心證,使案件淪為「空言對空言」,最終法院無從認定債務存在與否而判決駁回,導致償債者既失財產又求償無門。
因此,若仍希望未來能討回債款,就絕不可依賴單憑親情或口頭承諾,更不能抱持「到時再說」或「應該不會變卦」的心態,而應從一開始即做好全盤法律防備。包括要求簽訂簡易還款確認書、標明匯款用途、保存繳費紀錄與付款單據,並定期確認對方返還情形,以維持請求權的主張正當性與舉證能力。即使一開始不願讓對方有壓力,至少也應透過文字紀錄保存雙方對金錢流向與還款安排的共識,否則日後爭執一旦發生,即便是真實代償,也難以讓法院認定具體債務關係之存在。
總之,無論是兄弟姐妹、配偶或子女,凡涉及代為清償之行為,若有求償打算,必須要有紀錄與證據;除非你根本不想要回這筆錢,否則在行為當下就應做好完整的法律準備與紀錄保存,否則就只能賭法官會信你一面之詞,而這種賭注,從來就不是穩贏的。
因此,實務上若希望未來能順利主張返還,清償時應盡量保留付款紀錄與銀行繳費憑證,並註明用途,甚至可於事前或事後與債務人簽署還款約定書,避免事後因舉證困難而導致合法權利無法實現。而若清償行為已完成,且現階段欠缺書面證據者,也不妨即刻整理既有紀錄,例如轉帳單據、通訊紀錄、第三人證言等,同時透過律師或法律顧問協助,以具體明確方式要求姊夫履行還款義務,並形成書面證據體系,以利後續法院審理。
-債務-債之消滅-清償-第三人清償
(相關法條=民法第311條=民法第312條=民法第4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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