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權如何設定?
28 Jul, 2025
問題摘要:
權利質權作為現代擔保制度之一環,因其標的多樣化,設定方式需依各該標的法律特性加以規範,從而實現以無體資產提供擔保之目的。其設定形式主要包括書面契約、債權證書之交付、通知債務人、票據背書與交付、證券交付、主管機關登記等,均為維護債權安全與交易安定所不可或缺之法律設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權利質權謂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讓與之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此等財產權為金融資源,有重要的意義,應具有體物同樣為債權擔保之手段。
然其作用,較之以一股有體物為標的之質權及抵押權,占有特殊地位。在一般質權及抵押權,因標的物利用價值存於擔保權人或設定人,而大有徑庭,然在有一定客觀價值之權利,其利用自何人為之,並無大差異。權利質權依債權證券之交付,質權設定之通知或其他方法,使發生占有之移轉或其類似之效力。其留質的作用,在於出質人的權利行使之防止及其標的債權或其他權利之保存與其價值之取得。
權利質權係指以所有權以外、可讓與之財產權為擔保標的所設立之質權,屬擔保物權的一種,其目的係為確保債權之實現,與動產質權及抵押權並列為重要的擔保手段。由於現代金融交易日益依賴無體財產權作為信用支撐,如債權、有價證券、智慧財產權等,此等無體權利的可讓與性與財產價值,賦予其如同有體物般的擔保功能,因此權利質權遂成現代融資與擔保交易中的常見法律制度。依民法第900條定義,權利質權即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之質權,且依第901條規定,其準用動產質權相關條文。
設定權利質權之方式,依民法第902條,應依各該權利讓與之規定辦理,不同標的權利,其設定程序與要件亦有所差異。對於普通債權而言,民法第904條明文規定,應以書面方式成立質權契約,如該債權有證書(例如借據),則應一併交付予質權人,且出質人須將質權設定事實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此為基於債務人清償義務之明確性,避免債務人因不知讓與情事而誤向出質人清償,導致履約風險。
若標的物為有價證券,則其設定方式應依票據法或公司法等相關特別法規定。例如,若以本票、支票等票據為標的,應依票據法進行背書並交付;若為無記名股票,依公司法規定僅需交付即生讓與效力;若為記名股票或其他記名有價證券,則應背書並交付,方能設定質權。
至於以無記名證券為標的者,民法第908條明定,只需交付證券予質權人即生質權設定效力,因無記名之特性使得持券人即為權利人,故無須另行通知義務或其他形式手續。
若標的權利為其他非債權、非有價證券之財產權,例如專利權、著作權或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則依第902條仍應準用其讓與規定,例如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備查或其他形式要件,始得完成質權設定程序。
由此可知,權利質權之設定不僅重形式,亦需依據各該標的物之性質選擇正確法律路徑,其目的乃為實現占有或其功能之效果,避免質權存續期間標的權利被出質人私自讓與或損及質權價值,故需透過通知、交付、登記等程序強化公示效果。
此外,質權設定之功能除保障質權人優先受償權外,其防止出質人擅自處分標的權利之作用亦極為關鍵。實務上,權利質權常見於企業融資時以未到期票據、帳款或應收租金作為標的,透過質權設定保障融資機構之債權安全。
又如在智慧財產權融資市場,企業常以專利或商標設定質權向金融機構借貸,而該質權之設定亦須依據專利法、商標法等實體法進行主管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債務-債務擔保-質權-權利質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900條=民法第901條=民法第902條=民法第904條=民法第9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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