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權利可以設定權利質權?
28 Jul, 2025
問題摘要:
權利質權制度設計兼顧債權保障與權利流通之安全,惟其標的物範圍須嚴格依法律授權與性質判斷,實務操作中亦應特別注意各類權利之性質與相關設立程序,以確保質權之效力與對抗力完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權利質權乃指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以擔保特定債權之履行所設立之擔保物權,依民法第900條之規定,權利質權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故非所有權利皆得設定為質權標的,而僅限於具有財產價值、可讓與且性質上不與質權構造相牴觸之權利。
就實務與學理所見,得作為權利質權標的物者,可概括為五大類,第一類為普通債權,例如金錢借貸關係中出借人對借款人所享有之債權請求權,即為最常見之質權設定標的,其可依法讓與,具有財產上之價值,符合質權要件。
第二類為將來債權,係指目前尚未發生但依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可預期將來發生之債權,只要該債權於設定質權時具有特定性與可讓與性,即得作為質權標的,例如因保險事故而未來可請求之保險金請求權、合夥清算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
第三類為特定債權,係指雖無成立完整法律關係,然已有特定事實基礎可預見將發生者,例如尚未出租但已確定標的物的未來租金收入債權,其具體且具預期性,足以擔任擔保功能。
第四類為有價證券,此類權利因具流通性與財產性,實務上多見作為質權標的物,包含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公司債券、匯票、本票、支票、提單等,其中對於票據、證券等,應依其相關特別法定程序辦理質權設立,並可能需辦理背書與交付等方式以生效力。
第五類為其他具財產價值之無體權利,諸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地上權、礦權、漁業權等,只要符合讓與可能性並有財產評價基礎,即可作為質權標的,然因性質特殊,於設定質權時仍須依各該特別法之規定辦理,例如著作權法第62條即規定著作財產權得為設定質權之標的。
須注意者,若為基於人身信賴所生之權利,如勞務請求權、租賃權等,或依法不得讓與之權利,如扶養請求權、年金、某些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則不具質權設立可能。此外,質權之設立應依民法第902條之規定,準用該權利讓與之程序完成對抗要件,例如普通債權須以書面設定,並通知債務人;若為股票等證券,則依公司法或票據法所定方法為之,對於無記名證券則應以交付為生效條件。有關質權效力部分,依民法第901條準用動產質權之規定,質權人於債務不履行時得拍賣或變價處分該權利,並就其價金優先受償,而於債權清償後,則應返還該權利或已取得之孳息,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債務-債務擔保-質權-權利質權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62條=民法第900條=民法第901條=民法第9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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