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是什麼?利息最高多少?

28 Jul, 2025

問題摘要:

典當借貸中的利率設定受民法與當舖業法雙重規範,超過16%即屬民法所禁止之範圍,而當舖業者的最高年利率則以30%為限,超出部分即無效。若民眾遭遇高利壓迫情形,不僅得依民法拒絕清償超過部分,更得視具體情節考量是否提起刑事告訴,追究業者重利罪責。面對市場上層出不窮的各種借貸名目與手法,唯有詳加審閱契約條款與利率計算方式,善用法律規範所賦予的權益主張,才能避免落入非法高利的陷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典當是一種以動產提供擔保借款的行為,其運作方式為持當人將具有經濟價值的動產(例如金飾、相機、手錶等)交付給經營當舖的業者,作為債務擔保,由當舖依據質當物的估價金額貸與資金,並由持當人支付約定利息及費用,於期限內得以清償本息並取回質當物。這樣的制度,既保障借款人的資金需求,也提供當舖業者一定的擔保基礎。當舖業法第3條規定,當舖業係指依本法申請許可設立,專門經營質當行為之公司或商號,而質當行為,則是持當人以動產作為擔保交付於當舖,並向其借款、支付利息的法律行為。
 
在典當法律架構中,主要涉及數個關鍵概念與角色:持當人即為借款人,其提供質當物並簽署當票;收當則指當舖業者基於持當人提供的動產而貸與金錢的行為;質當物即為提供擔保的動產;取贖則係指持當人於期限內清償債務並取回質當物;若持當人於期滿五日內未取贖者,該質當物即成為流當物,其所有權依法移轉予當舖業者,這樣的制度具備清楚的債務清償與財產處分機制。
 
為保障雙方權益,當舖業應依法製作當票,並記載重要資訊,包括質當物名稱、件數、特徵、質當金額、利率、費用、滿當期日、持當人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當舖營業資訊、遺失當票處理程序、責任保險內容等事項。此當票應分正副二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則由當舖業存根備查,並編號順序使用。依照當舖業法第18條規定,持當人可於營業時間內,於滿當期日前,憑當票取回質當物,並辦理當票副聯簽註,確認質物已經取回。
 
關於利息與費用的計算,當舖業法第19條規定,質當物在一個月內取贖者以一個月計算利息與費用;若逾一個月,則前五日不計費,逾五日但不滿十五日者,按半月計算,超過十五日者以一整月計算。此規定旨在確保計息合理,不致因短時間延遲取贖而導致不成比例的費用負擔。當舖業除利息與倉棧費外,不得額外收取其他費用,倉棧費的上限也明定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的百分之五,以防收費過高。
 
至於典當期限,當舖業法第21條明定,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即使約定低於三個月亦應視為三個月;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續繳利息延長質當期限,若屆期後仍未取贖或續期,則質當物自動成為流當物,其所有權移轉至當舖業者。這種「五日寬限期」制度在法律上提供持當人最後一次保留質當物所有權的機會,但也同時確保當舖業者能順利實現其擔保權益,維持典當交易之穩定性。
 
民法第205條的規定,利息雖可由雙方約定,但若約定年利率超過16%,則超過部分無效,這也就是所謂的「法定利率上限」,其目的在於防止民間借貸利率過高,損害債務人權益。因此,金融機構如銀行在提供借款業務時,皆會將利率控制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
 
另一方面,當舖業法第11條另定有特別規定,即合法經營的當舖其最高年利率不得超過30%。此一特別規定,是對當舖業者因其特殊經營型態所賦予的例外性優惠,但仍須受法律明確約束。實務上民間通行的借貸利率常為月息2%至3%,年息約為24%至36%,其中36%已超過當舖業法許可的最高標準,應視為違法,亦可能因個案情節違反刑法之重利罪規定。
 
以某位民眾向當舖借款3萬元、月息3千元為例,雖業者標榜「免留車」機車質押方式,但月息達10%、年息即高達120%,遠高於民法與當舖業法的利率上限。業者若以不留車為由而收取高利息,其說法難以成立。依當舖業法第20條,當舖業除收取利息與倉棧費外,不得另收其他費用,且倉棧費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的5%。若借款人未將車輛交由當舖保管,則倉棧費自然無從收取,更遑論藉此大幅墊高利率為理由,故業者提高利息以補保管費之說明,並不合法。
 
雖然收取高利息並不必然構成刑事上之重利罪,但若符合特定條件,仍可能觸法。依刑法第344條之規定,構成重利罪須具備三個要件:一為「趁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情形借款;二為所收利息顯著高於一般水準,形成「顯不相當之重利」;三為「已實際收取」該重利。就實務判例觀察,有法院認定月息達5%者即構成重利罪,足見司法對於借貸利率之合理性具有一定審酌標準。若月息達10%、年息達120%,顯然已超過一般市場利率水準,在借款人處於無法選擇、經濟壓力下被迫接受此條件的情形下,構成重利罪的可能性甚高。
 
此外,即使該當舖為合法設立,亦不得藉合法名義規避利率上限的限制。當舖業法第11條明定,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示包括年利率在內的資訊,且第三款即規定其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30%。如超過此上限,債務人依法可就超出部分主張無效,拒絕清償。舉例來說,若年利率被約定為120%,而合法上限為30%,則90%的差額部分依法不生效力,債務人只需負擔30%利率所產生的債務,其餘無需清償。
 
從法律制度設計角度觀察,民法第205條所設16%利率上限,屬於私法中對契約自由的限制,旨在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權益,避免經濟弱勢者被高利貸壓迫;當舖業法則作為特別法,針對當舖這種特殊營業模式提供更具彈性但也更具限制的規範,賦予30%的上限。在司法實務上,一旦涉案利率顯著超過法定或特別法所容許的範圍,法院即有可能依民法宣告部分約定無效,或進一步追究刑責。因此,當民眾面對高利借款時,應詳閱借貸契約中利息計算方式,確認是否符合法定利率,並注意是否有未經揭示之隱藏費用,如手續費、擔保費、延滯費用等。

-債務-債務擔保-質權-營業質-典當

(相關法條=當舖業法第3條=當舖業法第11條=當舖業法第18條=當舖業法第19條=當舖業法第20條=當舖業法第21條=民法第2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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