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質是什麼?
28 Jul, 2025
問題摘要:
營業質是一項兼具民間資金融通功能與法律保障機制的制度,具有高效、便捷的特性。其核心特色為:必須是依法設立並經許可之質權人;取贖期限屆滿後五日未贖回即喪失所有權,質權人依法自動取得該質物;與普通質權區隔適用,依民法第899條之2獨立規定。此一制度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也為社會提供一條迅速且合規的融資管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營業質是指質權人以營業為目的而收受他人動產設立質權的法律制度,這種制度最常見於當舖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以收質為主要營業活動的行業。營業質制度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便利一般民眾在短期內籌措小額資金,避免因小額資金困難而需經繁瑣的擔保程序或信用審查程序。民眾只需提供有價值的動產作為擔保品,即可向當舖或營業質機構取得資金,其操作方式簡便迅速,具高度流通性與社會實用價值。
然而,早期我國民法對於營業質權人的權利義務規定並不明確,特別是在質物未於期限內被取回的情況下,質權人是否可以直接取得質物所有權,是否需經拍賣程序等,長期以來存有實務與學說上的爭議。為解決這些問題,並兼顧法律安定性與交易安全,立法者於修正民法物權編時,新增第899-2條,對營業質之效力及特殊規範加以明文。
根據民法第899-2條第1項規定:「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這表示,若質權人為依法設立並取得許可之當舖業或類似機構,且出質人在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未返還借款並取回質物,則質權人即依法直接取得該質物的所有權,且原本所擔保的債權亦因而消滅,無須另行拍賣或經由法院裁定程序。
這樣的立法設計,目的在於簡化營業質運作流程,使質權的清償與債務履行更具效率。同時為避免營業質權人濫用地位或損害出質人利益,條文明文限定此制度僅適用於「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亦即必須是依法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合法登記之當舖或其他質權營業者。這樣的限制不僅可強化行政監理功能,也可防範私設當舖、非法放貸等行為,保障交易雙方的基本權益與法律秩序。
此外,民法第899-2條第2項進一步指出:「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亦即,針對一般動產質權所適用之條文,例如質權人可否自行拍賣、如何通知債務人、質物保管責任等,皆不適用於營業質。這說明立法者對營業質制度採取獨立規範體系,賦予其不同於一般質權的法制地位與運作彈性。
值得注意的是,營業質制度中,雖然質權人最終可取得質物所有權,但其權利基礎仍源自債務人未依約還款所產生的債務清償失信,因此法律上認定當債務清償義務落空時,質權人自動取得所有權,也可避免拍賣過程中的不確定性與費用,並促使當舖等業者願意承擔借款風險。
在實務運作上,營業質常伴隨當票制度進行,出質人借款後,會收到載明質物名稱、金額、利息、期限等資訊的「當票」,並以此作為日後取贖憑證。滿當期限過後的五日內如未完成取贖手續,即喪失對該質物的所有權,並由當舖業者依法取得該質物,轉為「流當物」,可自由處分或變現。
-債務-債務擔保-質權-動產質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89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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