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權是什麼?如何確保債權?

28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動產質權作為擔保債權的法律工具,透過債權人取得動產占有,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並於債務不履行時行使拍賣、變賣等處分權限,優先受償。然而,為防止債權人濫用地位,法律亦設有流質契約限制、返還義務及價值補償機制,兼顧債務人保障與交易安全。因此,無論是設定質權的債務人或債權人,皆應清楚理解動產質權之設定要件、法律效果與實行方式,以確保交易風險控管與權益維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動產質權是擔保債權的一種物權形式,依據民法第884條規定,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所移轉占有而作為擔保的動產,享有於債務不履行時,就該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質權的設立須以「移轉占有」為必要要件,即質權只有在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該動產實際交付予債權人時,始發生效力(民法第885條),並明文禁止質權人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其占有質物,以防止虛設擔保影響第三人信賴。即使出質人對質物無處分權,只要受質人取得該動產的占有並符合善意要件,依民法第886條仍能取得該質權,有效保護了質權人的權益。
 
質權所擔保的內容不僅包括主債權本身,亦擴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必要費用、質權實行的費用,以及因質物隱有瑕疵所生的損害賠償(民法第887條)。此種全面性的擔保機制,讓債權人不僅在債務人未清償債務時有保障,也在質物處理過程中所生的費用支出得以優先受償。
 
當債務人屆期未清償債務時,質權人依民法第893條可拍賣質物,並從賣得的價金中優先受償。若事前當事人有約定於屆期不清償時質物所有權歸屬質權人,此即所謂「流質契約」,該約定依民法第893條準用第873條之1。此原則設計在於防止質權人透過契約繞過拍賣程序,直接取得質物所有權以謀取利益,但在當舖業等特殊行業(營業質)則不受此限制,依《當舖業法》第21條規定,質物到期未取贖即歸當舖所有。
 
此外,質權的實行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為拍賣質物,一為於債務屆期後與出質人訂立契約直接取得質物所有權。拍賣方式得由質權人自行辦理或聲請法院拍賣,也得依民法物權編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按市價變賣,並經公證人或商業團體證明。至於質權人若選擇契約方式取得質物所有權者,應注意若抵押物價值超過債權,則多餘部分應返還出質人,若不足則仍得追償(民法第873-1條)。
 
實務上法院見解亦肯認質權人於債權屆期未清償時,有權選擇拍賣質物或直接請求債務人清償,例如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211號判決指出質權人不負拍賣質物義務,仍可選擇請求債權清償,不因未拍賣而致債權消滅。又如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432號亦認可質權人得聲請法院依動產執行程序拍賣質物,非必須自行處理。
 
質權消滅的情形,包含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民法第896條)或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予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第897條)。需特別注意,若質物返還時仍保留質權存在之主張,該保留將被認定無效,質權因此消滅。
 
動產質權的當事人關係,出質人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提供物上擔保的第三人,這與抵押權制度類似。質權人則為債權人,享有優先清償權。從屬性上,動產質權為從債權存在而依附之擔保權利,當債權消滅時,質權自然消滅。
 
動產質權還有一項特殊形式為「責任轉質」,即質權人將所受質物轉質給第三人,並自行承擔該質物風險。此情形下,若質物因不可抗力損壞,質權人仍應承擔責任。責任轉質須於質權存續中,且由質權人自行占有下進行。
 
如何確保動產質權的債權實現?除了依法取得占有並辦理登記以外,質權人在債務人違約時應及早採取處分措施,包含通知出質人限期履約、聲請法院拍賣、辦理變賣程序等,避免質物價值因時間拖延而減損。此外,質權人還應確保質物的保存,並可依法請求因保存所生費用之優先受償。若在質物價值與債權間存在落差時,質權人亦應依法與出質人協調價差處理,以免發生訴訟糾紛。

-債務-債務擔保-質權-動產質權

(相關法條=民法物權編施行細則第19條=民法第873-1條=民法第884條=民法第885條=民法第886條=民法第887條=民法第893條=民法第897條)

瀏覽次數: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