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設定動產抵押權?
28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動產抵押權的設定流程為: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契約內容符合法定應記載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完成登記取得對抗第三人效力。若債務人不履約,債權人即可以占有、拍賣等方式實行抵押權,以保護其債權利益。動產抵押制度在實務上廣泛應用於汽車貸款、企業設備融資等領域,不僅保障債權人,亦讓債務人在資金使用上更加彈性,有助於經濟流通與資產活化。然而,債務人仍應充分評估自身還款能力及契約條款,避免因債務違約導致抵押物遭拍賣,進而產生額外債務責任。債權人則應確保合法登記,建立完善擔保鏈,方能確保抵押權之效力得以順利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動產抵押」,是指在不移轉占有的情況下,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動產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人權益的制度。這種制度雖然與不動產抵押有本質類似的擔保功能,但因動產性質與流動性較強,對於抵押的設定方式、標的物類型及法律效力之規範就更為嚴謹,並以動產擔保交易法為專法進行規範。動產抵押最常見的應用情境,就是個人或企業於購買車輛、機械設備、原物料等資產時,為取得融資向金融機構借款,並以該動產作為抵押,當債務人屆期不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依契約及法定程序實行抵押權,取得抵押物並出賣,優先受償。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以下所規定的「動產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債務人提供特定種類的動產(如機器、設備、原料、車輛、船舶等),讓債權人設定抵押權,雙方需要締結一個「動產抵押契約」,但債務人不需將動產移轉給債權人保管。債務人不履行動產抵押契約時,債權人(也就是抵押權人)可以占有抵押物並得拍賣,就賣得的價金優先受清償。(參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條、第5條、第15條)
實務中最常見的動產抵押標的物為汽車。多數購車貸款並非直接與車商分期付款,而是由車商與融資公司或銀行合作,金融機構先代為支付車款,再與購車人成立借貸契約,並要求於該車輛上設定動產抵押權。如此一來,若日後購車人無力償還債務,金融機構即可實行抵押權,依法取得車輛並拍賣,以回收借款。
動產抵押權的特色在於,可以作為抵押的標的有法律的限制,設定方式也比較嚴格,只限於書面契約的方式。
另外,動產抵押權可以不移轉占有,但不移轉占有的話通常很難讓其他人知道這個動產上有設定抵押權,所以法律規定一定要登記,登記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否則不知情的人可以主張不知動產抵押權的設定,而不承認抵押權的效力。
動產抵押的設定方式,必須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以下之規定,透過書面契約並辦理登記程序完成,始得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書面契約須符合第16條所規定之應記載事項,包括:契約當事人姓名、住居所、擔保債權金額、利率、抵押物名稱與數量、占有方式、所在地、債務不履行時的處理方式及保險條款等。若契約未經登記,雖對契約雙方具有拘束力,卻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換言之,若第三人不知道某動產已設定抵押權,仍得善意取得該動產所有權,而不受抵押權拘束。
設定動產抵押後,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登記機關為經濟部所指定的機構,民眾可透過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登記狀態,輸入債務人或抵押權人之名稱即可查詢該名下動產是否設有抵押登記。以車輛為例,除與融資公司訂立契約外,通常還需至監理機關進行車輛抵押登記,登記完成後即對外產生公示效力,使其他人無從主張不知情而取得所有權。
當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債權人可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規定,占有該抵押物。第18條進一步要求,抵押權人應於占有前三日通知債務人及占有人,說明事由並可指定補履期限,如期滿仍不履行,則得出售抵押物。出售必須依第19條辦理,應於占有後三十日內,經五日以上的公告,進行公開拍賣,並提前十日通知債務人。債權人或其家屬亦可參與投標。拍賣所得價金則依第20條規定,優先抵扣拍賣費用、利息、本金,若有剩餘返還債務人;若不足清償,抵押權人仍得向債務人請求差額。
在拍賣程序前,若債務人或占有人於通知期間內履行契約並支付占有相關費用,即可取回抵押物。但若抵押物有敗壞或其價值顯著減損等情況,債權人可立即處分之。此外,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3條亦明文禁止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抵押物所有權於屆期未清償時即移轉於債權人」,此種條款屬於無效約定,目的是防止債權人藉設定擔保之名,行繳回所有權之實,侵害債務人權益。
此外,雖然動產抵押可不移轉占有,有利於債務人繼續使用動產生產或營業,但亦因此增加資訊不對稱與欺詐風險。若未依法登記,即使事後債務人轉讓動產予他人,善意第三人仍可主張不受抵押權拘束,造成原債權人權益受損。因此,登記不僅為法律規定的對抗要件,更是保障債權實現的必要手段。
另一方面,動產抵押與其他擔保方式如質權最大差異在於是否移轉占有。質權須將動產交予質權人占有,設定後債務人即喪失對該動產之使用權;動產抵押則可不移轉占有,債務人可繼續使用抵押物,有利於資產維持正常營運,亦符合資金融通的實務需求。尤其針對如車輛、機械設備等在企業生產中扮演重要角色之動產,動產抵押成為企業融資的重要手段。
與汽車貸款公司設定的應該屬於動產抵押權,因為動產只有抵押權設定可以不移轉占有,讓可以繼續使用。但動產抵押權不能設定由債權人取的所有權,所以應該是汽車貸款公司向法院聲請拍賣後,法院執行處才派員來帶走汽車的。如果汽車拍得價金不足清償的貸款的話,剩餘未清償的部分還是得負責清償。
-債務-債務擔保-動產擔保-動產抵押權
(相關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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