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有那些?個別適用的情形為何?
28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動產擔保制度為我國民商法體系下之重要保障措施,使得債權人可憑擔保物權於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主張優先受償,減少資金風險,並提升借貸關係的穩定性。動產擔保作為我國物權擔保制度之一,對於保障債權人權益、強化資金流通與金融安全具有重大意義。動產抵押適用於不欲轉讓動產占有之融資需求,附條件買賣適合於延後支付價金之分期交易,信託占有則適用於代理銷售或信用供應等關係複雜之商業行為。不同的擔保制度提供債務人與債權人更多選擇空間,以符合法律保障與交易實務之平衡。
律師回答:
動產擔保是以具有經濟價值的動產作為擔保標的,以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的一種制度,當債務人無法依約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對擔保的動產行使一定的權利,例如占有、拍賣或變價,以就所得價金優先受償。
在民法與強制執行程序中,為確保債務的清償,法律賦予債權人多種擔保手段,其中「擔保物權」是一種重要制度,指的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物或權利上設定的物權,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即可依該物權主張優先受償。
常見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等,此外,依強制執行法第23條,亦可由具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作為擔保方式,在未來有賠償義務時,由保證人負責清償。實務上,金錢擔保最為常見,但若無現金也可提供其他合法擔保方式,其中「動產擔保」是與不動產擔保制度相輔而行的一套獨立機制。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是指依法就動產設定抵押、進行附條件買賣或透過信託收據占有其標的物的交易行為。此一制度源自民法,但為因應商業實務上的彈性需求,另以專法進行補充。當債務人需向債權人借貸資金時,可以提供具有價值的動產作為擔保,債權人一旦遭遇債務人違約,即可依法占有或拍賣該擔保物以抵償債務。
動產擔保制度依其法律設計及交易實務,可大致區分為三種類型,分述如下:
第一類為「動產抵押」。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動產抵押指的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動產的情況下,於該動產上設定抵押權,並於債務人未履行契約時,得行使占有、拍賣或變賣之權利,其拍賣所得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獲得清償。此類型的動產擔保特點在於債權人不須提前占有動產,也可透過法定登記取得對抗效力,保障債權的實現。
動產抵押的特色在於不須事前移轉占有,因此不影響債務人或第三人對該動產的使用權,有助於企業資產活化並維持營運彈性。其常見的適用情況如企業將生產設備、存貨、車輛等設為抵押,以取得融資資金。此類動產抵押亦須依法登記,否則無法對抗第三人。
第二類為「附條件買賣」,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附條件買賣是指買受人先行占有動產標的,但僅於支付全部或部分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該標的物的所有權。這種交易型態允許買方在資金尚未到位時即取得使用權,並以未取得所有權的動產作為擔保,待付款完成再正式取得物權,廣泛應用於中小企業採購機具或原料時的融資方式。例如某公司急需新機器設備,為加速生產但手頭資金不足,可與賣方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先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使用權,後續再逐步付款至完成所有權移轉。
此種制度廣泛應用於中小企業或個人分期付款購買動產,例如汽車、機器或大型辦公設備等,賣方得以保留動產所有權作為擔保,避免買方於未付款時即轉售或處分動產。該制度的特色是實質提供買方使用權,促進資產取得與資金流動性,並兼顧賣方保障。
第三類為「信託占有」。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2條,信託占有是指信託人提供資金或信用予受託人,受託人則以信託收據占有標的動產,並將該標的物作為擔保。此機制不同於動產抵押,因為它在債權成立後才移轉占有權,亦即受託人得在一定期間內依約處分或管理動產,用以保全債權人的利益。實務上,信託占有適用於資金周轉快速、需由一方代為管理動產的情況,如物流公司運送高價物資,由委託方提供信託收據並授權管理。
此種制度適用於供應鏈融資、應收帳款融資或代理銷售等情形,信託人通常為銀行或金融機構,受託人則為經銷商或代理商。其特色在於信託人雖非直接占有動產,但透過法律設計,可對動產行使控制權並確保資金安全,且對於高度流通性的商品或倉儲物流業者亦有實益。
此外,不同類型的動產標的物需依性質向不同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如船舶向交通部申請,漁船向漁業署申請,汽車則向監理機關申請。若無法明確歸屬主管機關,亦可至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與公示查詢平台進行登記。該平台提供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操作,利於登記資訊的公開透明,也提升交易安全性與效率。
不同類型的動產標的物需向不同的主管機關登記申請。依動產標的的性質不同,需要向不同的機關為動產擔保登記,詳細規定可參考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除此之外,也可至經濟部的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網站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登記,會更加便利。
以上三種動產擔保制度各有其適用場合及特性,而在實務操作上,債權人為保障擔保權之對抗力與順位,皆應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0條與施行細則第2條辦理登記,且動產標的物依其性質需向不同主管機關登記,例如汽車向監理所登記、船舶向航港局登記、漁船向漁業署登記,倘無專屬主管機關時,則應向經濟部所設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及公示查詢系統」辦理線上登記與查詢,以達公示目的並確保法律效力。此外,該系統亦提供自然人憑證與工商憑證登入功能,便利企業與民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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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0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2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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