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保證」和「連帶保證」有何差別?

28 Jul, 2025

問題摘要:

「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在法律效果上有著根本性的差別。普通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權人無法從債務人處取得清償時,才需代償;而連帶保證人則無此權利,債權人可以直接求償,責任幾與債務人無異。保證契約一旦成立,其法律效力極強,保證人難以脫身,因此在簽署任何保證契約前,務必詳閱契約內容,確認是否為連帶保證,是否有設定保證上限與期限,如有疑義,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切勿因一時情義輕忽後果,否則可能一紙保證,變成長年債務困擾,後悔莫及。
 

律師回答:

「保證」這件事絕不是簽個名字那麼簡單,尤其當親友請求幫忙作保時,更應該審慎評估,因為一旦擔任保證人,不僅是幫對方背書,更可能在未來負起實質的法律責任。保證人在法律上可分為「普通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兩者看似只是字面上的差異,實際上卻有極大的法律責任差別,甚至會直接影響保證人是否需要第一時間就面對債務追討,進而影響財產、信用與生活安定。
 
普通保證,也稱為一般保證,是保證人對債權人提供的一種次位責任保證。根據民法的規定,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這項權利意指,當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不得立即向保證人求償,而是必須先對債務人提出訴訟、取得法院的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並進一步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在上述程序完成且確定無法從債務人身上獲得清償後,債權人才能向普通保證人追討債務。
 
換言之,普通保證人法律上被視為「第二順位」債務人,不會在第一時間被債權人追討,擁有一層法律防線。這層防線在實務上對保證人是相對有利的,因為債權人若無法證明已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保證人便可依法拒絕清償請求。然而,雖然有此抗辯權保障,保證人仍可能在未來面對求償,只是時間上會延後,因此擔任保證人時依然需慎重。
 
反觀「連帶保證」,則是另一種風險更高的保證方式。在實務中,絕大多數的保證契約都是連帶保證。連帶保證的特點是保證人拋棄上述所提的「先訴抗辯權」,在法律上與主債務人地位幾乎完全相同。依據民法第739條的規定,保證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責任的契約,而民法第745條所規定的先訴抗辯權,則是普通保證人才有的權利,連帶保證人並不享有。
 
這代表什麼?代表一旦債務人不還錢,債權人可以完全不經過任何對債務人的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討全部債務。也就是說,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在債權人眼中完全平等,甚至可以成為債權人優先鎖定追債的對象,尤其當主債務人資產不足、失聯或已無資力時,連帶保證人往往成為最直接、最有可能取得清償的來源。
 
因此,連帶保證人的責任遠高於普通保證人,是站在債務清償的第一線。實務上銀行、租賃公司或貸款機構幾乎都要求連帶保證,以確保自身權益,這對債權人當然是最有利的,但對保證人而言,卻是極大的風險與責任。
 
那麼該如何辨別自己簽下的究竟是普通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呢?其實很簡單,保證契約書中若出現「連帶保證」、「拋棄先訴抗辯權」等字樣,那就表示該保證是連帶性質,保證人將與債務人同樣負責任。如果契約中未明確指出,則在法律上原則視為普通保證。不過實務上,幾乎所有貸款文件、借貸契約都會要求保證人簽署連帶保證書,並標明拋棄先訴抗辯權,因此保證人務必要仔細閱讀契約內容,不可輕忽任何文字。
 
舉例來說,親戚朋友之間借款,往往會說「幫我作保一下,簽個名而已」,但實際上文件上寫的是「連帶保證人」,且明定保證範圍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等,甚至還包括未來可能衍生的新債務,這樣的保證一旦成立,債務人若無履約,保證人恐怕就得負起全數責任。更甚者,若保證金額未有上限或未設期間,保證責任可能會延伸數年,甚至隨著利息與違約金累積而倍數成長。

-債務-債務擔保-保證-連帶保證-普通保證-

(相關法條=民法第739條=民法第745條)

瀏覽次數: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