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資料中有關借款、保證資料及簽名部份疑遭偽造,是否需還款?
28 Jul, 2025
問題摘要:
當銀行貸款資料出現簽名或借款資料遭偽造的情形時,是否需要還款,應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來判斷。若能證明未簽署該文件、未授權他人代表簽名,且未使銀行產生合理信賴,即可主張契約無效,無須承擔債務責任。但若有表見代理或間接默許他人使用身份資料與印章,法院則可能認定契約有效,仍需負還款義務。因此面對疑似偽造的貸款文件,當事人應保留所有相關資料並及時委任律師處理,透過筆跡鑑定與刑民雙程序釐清真相,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遭受不當追償與財產損失。
律師回答:
當發現銀行貸款資料中的借款或保證文件或簽名部分疑似遭到偽造時,借款人是否仍須負擔還款責任,需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而言,若確實非本人所簽署,亦無任何授權他人代表簽名或蓋章,則該貸款契約對本人不生效力,自不應負擔還款義務。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必須基於真意表示,若簽名或印章係他人偽造,且無本人授權或同意,即不具當事人意思表示之效力,自難發生拘束之法律關係。
然若有「表見代理」情形,即本人雖未明確授權,但其行為使得銀行有合理信賴其為代理人簽署,仍可能構成有效契約,進而產生償還義務。所謂表見代理,係指本人因疏於管理印章、身分證件或提供他人使用,而導致銀行誤認代理人具權限而簽約,法院實務多從個案事實判斷是否成立此類情形(民法第169條)。
就偽造行為本身,依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凡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構成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此條文的核心在於保護公私文書之真實性與社會信賴,亦即若有人未經他人同意,擅自簽署他人姓名或偽造印章,即屬「偽造署押」,足以構成犯罪。所謂「署押」,在法律上係指於文件上以簽名、畫押或按印方式,表示對該文件內容予以承認,因此無論是簽名還是蓋章,只要是未經授權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就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或偽造署押罪。
按刑法上之「署押」,係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號,以表示其承認所簽署文書之效力,與印文有同一效力,而刑法上所謂偽造署押,係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簽署他人之姓名或畫押(包括以他人之名義按捺指印之情形)者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謂的「偽造署押」就是偽造別人的「簽名」或「蓋章」的意思,什麼時候會成立偽造文書?什麼時候會成立偽造署押呢?
而偽造署押罪與偽造文書罪之區別,主要在於文書本身是否具備法律意義與可證明事項。若是在法律上具文書性質之文件上偽造他人簽名,如借據、契約、收據、申請書等,因該文件足以對外表示一定意思或發生法律效果,即應成立偽造文書罪。反之,若僅是在白紙上簽名,或文件本身未具法律意義,雖可能造成他人誤信,仍屬偽造署押罪。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如已構成具體法律行為之表示,應依偽造文書論處,而非僅僅屬於偽造署押。
區分的方法就是看「是不是在《刑法》上的文書上面簽名」。如果在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上簽名,而且會造成他人或是公眾有損害,只是偽造別人的名字而已,就會成立偽造文書罪;但如果不是在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上簽名,只是在白紙上簽名,但有造成他人或是公眾的損害,就只會成立偽造署押罪。
筆跡鑑定 筆跡是書寫動作透過書寫工具在書面上所留下的痕跡,透過筆跡,可反映出書寫者的用詞造句、文字佈局以及書寫動作等習慣特徵。筆跡鑑定,是依據各項書寫習慣特徵在字跡中的反映情形來鑑別書寫者。鑑定時,鑑定人員依爭議字跡與參考字跡之結構佈局及筆劃細微特徵進行分析比對,確定兩者是否為同一人筆跡,以為訴訟提供線索和證據。
再按刑法上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倘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在制式文書上偽造他人之署押,究係構成偽造文書或偽造署押,應從文書於簽署後整體所表彰之意涵觀之,倘簽署後之文書足以彰顯簽署人有對外表示一定之意思時,即屬偽造文書,若簽署人簽署之原意僅在表示其人格同一性之證明,而無其他法律上之用意,應僅單純構成偽造署押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08號刑事判決)
在涉及貸款糾紛中,若借款人主張文件並非本人所簽,銀行通常會主張有借款事實存在,並主張保全信用及財產損害,因此案件常需進行筆跡鑑定。筆跡鑑定為鑑別文件真偽的重要手段,其依據書寫習慣、筆劃結構與細節特徵等分析判斷簽名是否為同一人書寫。法院審理過程中,若筆跡鑑定結果支持借款人主張,則有可能認定該契約為偽造,不具法律效力;反之,若鑑定結果不利於借款人,可能仍須負清償義務。因此,當發現有疑似偽造情形時,借款人應儘速提出刑事告訴,並於民事程序中聲請筆跡鑑定,以主張契約無效與不成立,避免無辜負擔不屬於自身之債務。
此外,實務上法院對於保證契約之簽署是否為本人、是否有授權代理、或是否構成表見代理,亦極為重視。若能證明印章遭盜用、簽名遭偽造,且本人並無使他人誤信為授權代理人之行為,即可排除本人對該保證行為之法律責任。然而若有將印章交予他人保管、放任他人簽署、或曾同意代辦貸款,法院可能認為借款人或保證人對此結果應負部分責任,而援用表見代理予以認定契約有效。
-債務-債務擔保-保證-連帶保證
(相關法條=民法第169條=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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