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連帶保證人,能片面解除嗎?
28 Jul, 2025
問題摘要:
連帶保證人一旦簽署契約,即成為債務人無力償還時的第二責任人,其責任與債務人等同,且不能片面解除保證關係。除非能夠獲得債權人即銀行的同意辦理更換保證人、轉貸或一次清償等方式,否則保證責任將持續存在。對於這樣的法律現實,每一位有意願擔任保證人的人,都應謹慎評估自身經濟狀況與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千萬不要在缺乏完整解與風險控管的情況下,輕率簽下連帶保證契約,否則一旦債務人違約,後果往往不是口頭一句「幫個忙」就能結,而是得拿出真金白銀來承擔那份沉重的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房貸連帶保證人不能片面解除其保證責任,這一點在我國法律制度與實務運作中,有著極其明確的規定與現實考量。在我國不動產價格普遍偏高的情況下,動輒數百萬甚至上千萬的房價,使得絕大多數購屋者難以一次付清買賣價金,因此透過向銀行申請房屋貸款成為民眾實現購屋夢的主要途徑。
這種貸款契約,法律上稱為民法第474條所定的「消費借貸契約」,屬於有償、要物的法律行為。而依照市場常態,預售屋買賣在建設公司與銀行有合作或擔保的情況下,貸款成數通常可達總價款的九成;相對而言,成屋或中古屋的貸款額度則通常僅為總價的七成左右。因此,銀行為降低風險,常要求借款人找一位資信良好的人擔任「連帶保證人」,這個角色的法律地位與主債務人極為接近,甚至在債務人無力償還時,連帶保證人會成為債權人首當其衝的追償對象。
所謂連帶保證,即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共同負責清償全部債務,債權人無須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強制執行,即可逕向保證人請求償還全部貸款。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而民法第740條進一步說明,保證債務除非另有契約規定,應包含主債務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債務。也就是說,保證人一旦簽署契約,就須負擔債務人一切未履行之法律責任,不得以自己非債務人為由推卸清償義務。
特別是在房貸的情況下,當債務人未按期繳納本息,銀行即有權利依據契約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並拍賣債務人所設定抵押之房屋。如果拍賣所得金額高於剩餘債務,則扣除貸款後的餘款可由債務人或其繼承人承受;但若拍賣所得不足以清償債務,依照現行限定繼承制度,繼承人雖可不繼承超過遺產的債務,但保證人仍須負起餘額部分的連帶清償責任。因此,連帶保證人的法律風險是全額債務的風險,並非僅止於部分負擔,其財產在必要時亦可能遭到查封、拍賣,法律上毫無豁免空間。
或許有些保證人會想,自己既然是基於親情、友情或一時情義才幫忙作保,是否可以日後單方面解除保證責任?答案是否定的。除非原貸款契約中已事先約定得以終止或解除保證關係,否則保證人不得片面主張解除保證契約。法律上「契約自由原則」的適用仍須受到契約內容之拘束。若想要終止保證責任,保證人唯一的合法方式,是依據契約條款,向銀行提出「更換保證人」的申請,但這仍需經由銀行同意並審核新保證人的資格與資信狀況;或者,也可以選擇將該筆貸款轉貸至其他銀行,由新的貸款契約中另行安排保證人,或直接一次清償所有貸款,以結束原契約關係。除此之外,任何片面主張「退保」的行為在法律上並不發生效力。
實務上,保證人若對債務人喪失信心,也可以先行發函通知債務人與銀行表達希望退保的意圖,並要求債務人設法更換保證人。然而即使如此通知表達得再明確,只要銀行未予同意或債務人無法另覓保證人,保證人的責任仍然存在。由此可見,連帶保證制度雖然在借貸市場中行之有年,但其法律效果極為嚴峻,對保證人而言是一種高度風險的承諾。基於擔保人角色的從屬性與契約拘束力,連帶保證人並無權自行解約或擅自脫身,這也是所有想要幫親友作保者必須深思熟慮之處。
-債務-債務擔保-保證-連帶保證
(相關法條=民法第739條=民法第7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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