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一般保證?什麼是連帶保證?

28 Jul, 2025

問題摘要: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差異關鍵在於「先訴抗辯權」的有無,保證人若享有該權利,能在債權人未對債務人進行訴訟及執行前,拒絕清償,風險相對較低;反之,在連帶保證中,保證人直接面對全額債務的清償義務,毫無防線可言。因此,不論是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保證人均應詳閱契約內容,審慎評估債務人之信用與自身承擔能力,切勿因一時義氣或人情壓力輕率簽約,否則可能落得「債不是我借的,錢卻是我要還的」的窘境,後悔莫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作保」在台灣是一件大家耳熟能詳,卻往往伴隨著高度風險的法律行為。許多八點檔連續劇中,作保導致家破人亡的劇情屢見不鮮,雖戲劇化,但背後反映的卻是現實社會中最寫實的法律場景。當今資本主義社會裡,借貸行為頻繁,而債務人為補足自己的信用條件,最常見的方式就是請求他人為其提供「保證」。這種看似義氣相挺的行為,實則可能讓保證人承擔龐大的法律風險,因此,瞭解保證的法律性質與其類型,對每一位可能成為保證人的人來說,都至關重要。
 
首先,什麼是「保證」?
在一般借貸文件中,像是借據、借條,經常會同時載明債權人、債務人及保證人等三方資料,乍看之下彷彿三者共同簽署同一份契約,但實際上卻蘊含兩層法律關係。其一是「借貸契約」,這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其二則是「保證契約」,這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契約。換句話說,保證人並非與債務人簽約,而是直接與債權人約定:若債務人未能履行其債務,保證人願意代為清償,這就是保證的法律意義。根據民法第739條的規定:「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至於保證人所須承擔的責任範圍,依據民法第740條,除非契約另有約定,保證人應負責主債務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一切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
 
在保證的類型中,最基本的是「一般保證」。此種保證具有「補充性」,意即債權人原則上應先向債務人請求清償,並對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若仍無法受償,始得對保證人請求。這種情況下,保證人可主張民法第745條規定的「先訴抗辯權」,即要求債權人不得逕向保證人請求,必須先對債務人為訴訟及執行程序。此項權利對保證人是一種重要保護,但若保證人於保證契約中同意拋棄此權利,或符合民法第746條所列的喪失先訴抗辯權的情況,如債務人財產不足或遭受破產宣告時,則保證人不得再主張此抗辯,債權人可直接對保證人請求清償。因此,簽署保證契約時,必須仔細閱讀契約條款,尤其是有關是否拋棄先訴抗辯權的約定。
 
與一般保證不同,「連帶保證」則是風險極高的一種保證類型。在連帶保證中,保證人喪失主張先訴抗辯權的權利,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而無需先對債務人提告或執行。換言之,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在法律上被視為「連帶債務人」,各自對債權人負全部債務清償責任。依據民法第273條,連帶債務的特徵在於:債權人得對其中一人、數人,甚至全體債務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在這種情形下,連帶保證人的法律地位與債務人幾乎無異,完全喪失一般保證人所擁有的防線。

 
實務上,多數金融機構為強化擔保效果,幾乎都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即使法律上未明文規定連帶保證這一類型,但根據司法實務與交易習慣,若契約中明確記載「連帶保證人」字樣,法院亦會認定雙方有意成立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最高法院亦曾在多起判例中表示,連帶保證不同於一般保證,其本質與連帶債務相當,因此債權人可逕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全部給付,且無需經過任何程序,即可提起訴訟並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舉例來說,若甲向乙借款一百萬元,並由丙作為連帶保證人,若甲屆期未償,乙不必對甲先行請求清償,即可直接對丙提起訴訟要求給付本金及利息。此時丙無法主張「先去找甲要錢」的權利,須直接承擔全部責任。因此,連帶保證對保證人而言,是極具風險的保證形式,一旦簽署,後果極可能是債務人的落跑,卻要由自己出面清償。若保證人不慎簽下連帶保證契約,將形同為債務人所欠之債務背書,其法律責任將不亞於債務人本身。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例要旨:「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 
 
最高法院55年度第7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二):「某甲由某乙為連帶保證人,向某丙借貸新台幣數萬元,未定返還期限,某丙未向某甲催告,逕向某乙訴請返還本金及利息,按某乙為連帶保證人,即屬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稱之連帶債務人,某丙自得直接對之為返還之請求,且某丙既已對其起訴,亦應認其起訴為催告,且截至第二審言詞辯論之日止為時又逾一月以上,是其請求核與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之規定,並無不合。」

-債務-債務擔保-保證-連帶保證

(相關法條=民法第273條=民法第739條=民法第740條=民法第745條=民法第7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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