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呆?保證人是什麼?

28 Jul, 2025

問題摘要:

保證人所扮演的角色絕非輕鬆之事,一旦簽下保證契約,就可能背負巨額債務而無法脫身,即便債務人已經失聯或破產,保證人也必須獨自面對清償責任。雖然法律提供一些權利保障機制,如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及求償權等,但這些機制往往因保證人事前未深入解契約內容或程序複雜而難以發揮實質作用。

 

律師回答:

當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聽到「人呆」這個詞,往往是戲稱那些好心卻反遭責難的人,而在法律實務裡,「人呆」這個詞最常出現在擔任保證人這個角色上。保證人,顧名思義,就是替別人擔保的人,一旦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保證人就必須跳出來為其償還。這樣的角色聽起來或許是出於義氣或信任,但實際上,這份責任背後可能潛藏龐大的法律風險,若不謹慎評估,最終可能會落得傾家蕩產卻無處申訴的下場。為幫助大家解保證人真正的法律地位、責任以及應有的防範意識,以下將深入說明。
 
民法第739條的規定,保證契約是一種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簡單來說,只要債務人未按約清償,債權人即可依法向保證人請求償還全部金額。這項責任不僅包含本金,還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一切法律上的從屬債務,這在民法第740條也有明確規定。
 
然而,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並無絕對必然的關係,保證契約成立的當事人只有債權人與保證人。換句話說,保證人可能只是出於友情、親情,甚至僅因一時熱心而擔保,但法律卻賦予其與債務人幾乎等同的清償責任。這也正是為什麼人們會用「人呆」來形容保證人,因為往往是好心卻背上重擔。
 
面對如此重大的責任,保證人並非毫無保護機制。例如,民法第742條、第742條之1及第744條等規定,保證人享有與債務人相同的抗辯權,例如主張債務無效、債務已清償或撤銷等權利。只要債務人可以提出的抗辯,保證人亦得主張,這些規定給予保證人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
 
更重要的是,民法第745條明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在一般保證契約下,債權人需先針對債務人執行強制執行程序且無效果後,方能轉而向保證人求償,這是法律上對保證人的一項重要保障。遺憾的是,實務上許多債權人為避免麻煩,常在保證契約中約定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而這樣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依據民法第746條),但保證人在簽約時多半未仔細閱讀契約內容,導致簽下後即失去原本的法律保障,成為債權人可直接追討的對象。
 
此外,一旦保證人代債務人清償後,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得在其清償金額範圍內承受債權人對債務人原有的債權,也就是說,保證人可成為新債權人,向原債務人請求償還這筆代清償金。但問題在於,債務人連向債權人都無力償還,保證人又有何可能從債務人處討回?這種求償多半只是法律上的形式,實務上能成功討回的案例極少,也因此保證人往往落得一人扛下全責的悲慘下場。
 
更讓人無奈的是,法律上雖然規定保證人可主張權利,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往往因不熟悉法律程序、缺乏專業協助而無法有效自保。有些保證人甚至到法院開庭時,才驚覺自己早在幾年前就已被登記為保證人,完全不記得簽過相關文件,卻已被債權人起訴,這種情況在民間借貸及家族互保中屢見不鮮。
 
因此,若有人請你擔任保證人,千萬要審慎考慮,務必解債務內容、債務人的還款能力,並仔細審閱保證契約條款,特別是是否已拋棄先訴抗辯權等重點。如非不得已,應避免隨意為人擔保,因為一旦簽名,可能就真的成為法律上的「人呆」,而這場代價高昂的信任交易,往往到最後才發現自己是被犧牲的那一位。

-債務-債務擔保-保證-保證人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739條=民法第740條=民法第742條=民法第742-1條=民法第7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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