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擔保負債時效為何?
28 Jul, 2025
問題摘要:
替人擔保後,保證人所面臨的法律責任會長期存在,時效雖有15年的限制,但因為中斷時效的規定,以及其對保證人的「延伸效力」,實際上幾乎不會讓時效自然消滅。因此法律實務界流傳一句話:「人呆為保」,就是提醒大眾,非必要,絕不要輕易替他人擔任保證人,因為你可能會為一段並非自己造成的債務,承擔極大且長期的風險與責任。
律師回答:
當你替他人擔任保證人,最常見的疑問就是:「我這個保證要負責多久?是不是過一段時間就不必負責?」其實,法律對於「保證責任」的持續時間,也就是所謂的「時效」,確實有明文規範,而其中的原則、例外、還有實務操作中會出現的狀況,都需要特別注意,否則很可能因為一個「沒有被通知」的動作,就錯失抗辯機會,甚至要為過期很久的債務負責清償。
首先說明「消滅時效」是什麼。民法第144條第1項的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也就是說,消滅時效並非自動使債務消滅,而是賦予債務人一個可以拒絕償還的「抗辯權」。這項制度的設計,是為保障社會交易的穩定與秩序,避免讓債權人無限期拖延請求,而讓債務人長期處於不安與風險之中。民法第125條,債權的請求權時效一般為15年,換言之,如果債權人在15年內未向法院或相關機關行使權利,那麼債務人即可提出「時效抗辯」,拒絕償還債務。
然而,若債權人在這段期間內,有採取法律行動,如提出訴訟、聲請支付命令、扣押、假扣押或其他具有中斷時效效力的行為,則該15年的時效會重新起算,這在法律上稱為「時效中斷」。
對保證人而言,最關鍵的是民法第747條所規定的內容:「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換句話說,只要債權人有針對主債務人中斷時效,例如起訴、聲請強制執行,或申請支付命令,該中斷行為對保證人同樣生效,即使保證人本人沒有收到通知或文件,時效也會隨之中斷並重新起算。
舉例來說,若某甲在15年前向銀行貸款,乙擔任保證人,甲在3年前開始違約不還款,銀行在2年前已向甲聲請支付命令,那即使乙從未收到銀行任何通知,該支付命令的法律效果仍會讓銀行的請求權對乙中斷時效,之後又重新計算新的15年。這表示保證人不能以「我沒被通知」為理由,來主張時效已過、拒絕償還。
在實務上,這也是許多保證人錯失抗辯機會的關鍵所在。許多保證人認為:「我根本不知道主債務人有違約,怎麼可以要我負責?」但在法律邏輯上,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契約,保障的是債權人的利益,只要債權人依法對主債務人提出有效請求,其效果就會波及保證人。
至於什麼情況下保證人可以不負責?只有在債權人未於法定時效期間內,對主債務人及保證人進行任何請求或中斷時效的行為,保證人才能主張時效抗辯而免責。但這在銀行借貸實務中幾乎不會發生,因為銀行操作流程嚴謹,系統管理完善,時效快到時一定會採取行動(如發存證信函或聲請支付命令),讓時效得以中斷。
因此,若你替人作保,只要主債務人未清償完畢,時效幾乎是「會不斷被中斷又重新起算」,保證責任就會長期存在,甚至數十年都可能還無法完全脫身。除非你能證明:一、債務已清償完畢,二、時效未中斷且已屆滿15年,三、原債務已不存在,否則保證人義務仍成立,無法單靠時間來擺脫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銀行法第12條之1,對於自用住宅貸款及消費性貸款,若已有足額擔保,銀行不得再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但這一條主要是防止銀行濫用擔保手段,實際執行上仍有諸多例外,若你是因個人關係(例如替親友保證)而簽署保證書,就無法援引此條來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
-債務-債務擔保-保證-保證人代位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44條=民法第747條)
瀏覽次數: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