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延期清償,沒有找原保證人參與會如何?

28 Jul,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755條的規定對於債權人、債務人與保證人三方關係具有重大法律效果。在實務操作上,債權人若選擇協議延期清償,務必重視保證人意願與其續保態度,並具體記錄於契約或協議中,以免在訴訟發生時喪失保證支撐,導致法律權利難以貫徹。在債務協商與債權保障的取捨之間,審慎處理保證人的續保問題,已成為債權管理不可或缺的重點之一。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755條明定,若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而保證人未對此延期表示同意時,保證人即得免除其原本應負擔的保證責任。此一條文的立法用意在於保障保證人免於承擔超出原約定風險之外的責任。因為保證人之所以願意承擔保證,往往是基於債務原訂清償期間內其對主債務人信用或清償能力的信賴,如果債權人擅自與債務人約定延長清償期限,卻未徵詢保證人意見,就等於擴張保證人原同意擔保的風險,故法律上賦予保證人因債權人未徵詢其同意而免責的權利。
 
在定有清償期限的債務關係中,若債權人允許債務人延期清償,但保證人並未表示同意,則該保證人得以免除原本的保證責任。這項規定的重要性在於,它保障保證人不必為超出其原始承擔範圍之外的風險負責。畢竟保證人之所以願意作保,通常是基於債務人原訂清償期內的還款能力與信用狀況。如果債權人在未徵詢保證人同意下擅自同意債務人延期清償,就形同變更契約核心條件,自然也不應要求保證人無條件繼續承擔原約定外的責任。
 
債務人若無法按原本約定的清償期還款,債權人除起訴請求外,也可能採用協商方式再給予債務人寬限期,不過如果債務有保證人的話,債權人給協商延期還款時,應請債務人通知原保證人一同出面、或提出新的保證人,以免無意間損及權益。
 
允許債務人延期清償,除非保證人同意,否則不再負保證責任
 
實務上,當債務人出現還款困難時,債權人往往會考慮採取協商方式處理,而不是直接提起訴訟。這種柔性處理雖可爭取債務人的還款意願與時間,卻可能因此疏忽原本的保證安排。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所延展的清償期間為原契約所未定者,且該延展未經保證人同意,那麼保證人便可依法主張不再負責。因此,若有債務人要求延期清償,債權人在應允之前應確保原保證人參與協商,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否則極可能失去保證效力,對債權的保障反而減弱。
 
依民法第755條規定:「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債務一旦設定還款期限後,若債權人私下同意債務人延期清償,而未徵詢保證人同意,則保證人自延期之日起即不再對該債務負責。原因在於延期本質上改變債務履行的時間風險,保證人可能原本願意擔保三個月內清償的債務,但若因延期變成一年,這種風險明顯已不在保證人原先同意的範圍之內。法律尊重保證人的意思自治,未經其同意就不應強迫其承擔延展後的債務保證責任。
 
依上開規定,對於定有期限的債務,債權人如果同意債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若未對此同意,在原定清償期經過後,就不再負保證責任。因為如果債權人任意延長清償期,不應因此使保證人受有不利益,期間延長,已逾越原本作保時的預期,若未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不再負保證責任。
 
不過此規定僅適用於「原定有清償期之債務」,若是無清償期之債務,則不在此限。而債務人若逾原定清償期而尚未清償完畢,債權人若要跟債務人重新協商、延長清償期,應在保證人同意的情形下為之,否則延長清償期、又少保證人,被倒債風險更高。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條文所稱的「延期」並不限於書面同意,若債權人以行為表示默示同意,且具有明確可資認定的情形,也可能構成允許延期。舉例來說,如果債務人未於原約定期間清償,而債權人未採取催告或訴訟等積極行動,卻持續接受債務人支付的部分利息或款項,可能會被視為對延期清償的默示同意。不過,最高法院也有多數見解指出,單純收取利息並不當然構成默示允許延期清償的事實,仍須就案件具體情況判斷債權人是否具有延期同意的真意。
 
值得補充的是,該條文所保障的情形,僅限於「定有清償期」的債務,也就是雙方在契約中明確約定還款的確切日期。倘若原契約並未約定清償日期,而是約定「經催告後七日內清償」等彈性條件,則不構成定有清償期,民法第755條之免責規定即無從適用。此點在實務中常被忽略,尤其是口頭或不完整契約中,若無明確訂定還款日,則保證人欲主張因延期而免責的條件即不成立。
 
因此,債權人在與債務人重新協商清償條件時,不應輕忽保證人角色的存在。正確作法應包括:一、要求債務人將原保證人帶至協商現場;二、取得保證人對延期清償條件的書面同意;三、若原保證人拒絕參與或不同意,可要求債務人更換或增加新的保證人,以確保原有保證機制的延續性。若未做到上述事項,雖表面上爭取到債務人續還債務的機會,實則喪失對債權的完整擔保,不利於將來執行或訴訟上的保障。
 
此外,保證人於原定清償期經過後雖可依法主張免責,若債務人再度失信,債權人欲對原保證人追償,法院將不支持其請求。實務上也發現,許多訴訟敗訴的原因即在於債權人未謹慎處理延期問題,導致債務雖存但保證責任消滅。因此,實務上有經驗的債權人往往會在債務人申請延期清償時一併要求修訂契約、更新保證內容,甚至另簽一份保證契約,明載保證人仍願意擔保延期後的債務清償,藉此避免後續糾紛。

 -債務-債務擔保-保證-延期清償

(相關法條=民法第7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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