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一通電話,會變成保人?
25 Jul, 2025
問題摘要:
一通電話是否會使人變成保人,關鍵在於是否構成民法第739條所要求的「意思表示一致」與「負擔保證責任」的合意。一般關心、詢問、或僅表示願意協助者,通常不會成立保證契約;但若在電話中有明確承諾、接受擔保責任,並且對方有錄音等可佐證之資料時,則法律上仍有成立契約之可能。建議一般民眾在涉及金錢借貸事務時,應謹慎回應,若不願擔任保證人,應明確表示拒絕,避免不必要的誤解或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契約的成立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無論該意思表示為明示或默示,皆可能導致契約之成立。
民法第153條第1項即明確指出,「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換言之,只要雙方在關鍵內容上達成共識,即使未書面簽字,契約亦得成立。第2項進一步說明,「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例如在買賣契約中,只要買賣雙方就標的、數量與金額等主要條件達成一致,即可推定契約已經成立,其餘枝節細項即使尚未討論完備,也不影響契約效力。這樣的原則亦適用於各類契約,包括買賣、租賃、服務、借款甚至是保證契約。
至於保證契約的成立,依照民法第739條之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也就是說,保證契約是一種當事人合意,由保證人承諾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為履行之特殊契約。保證契約的成立,仍需符合一般契約成立的要件,即需雙方在「是否負保證責任」這一「必要之點」上達成意思一致。這表示,倘若保證人未明確表示願意為第三人之債務負擔責任,則即無法認定雙方已成立保證契約。
然而,現實生活中,保證契約是否成立有時可能發生於非書面、非正式的形式下。例如在口頭交談、電話對話中,只要有證據足以證明保證人曾明確表示:「若對方不還,我來負責」等語句,或答應在債務人未履約時承擔還款責任,則即使無書面合約,亦可能構成有效之保證契約。法院於認定此類爭議時,通常會審酌雙方對話內容、語氣、談話背景、過去的往來習慣、是否有其他佐證資料(如錄音、簡訊、通話紀錄)等,以判斷是否真有意思表示一致。
因此,若有人於電話中僅表示「我幫他問問看」、「有問題再找我」、「我會幫他處理看看」,此類語句因語意不明確、缺乏具體承諾性質,通常無法作為成立保證契約的依據。但若對方明確表示願意代為負責債務或有承諾還款責任的具體字句,則情形就可能不同。在實務上,例如地下錢莊、民間借貸等情形,常常有債權人主張「某人曾於電話中承諾保證」而起訴該人,要求負保證責任,法院即會審酌上述條件以定契約是否成立。
「一通電話會不會就變成保人」的擔憂,基本上可以安心,因為單憑一通電話,若僅有一般詢問、關心、轉述或未具保證性質的語句,並不足以構成保證契約。除非於電話中已清楚、具體地承諾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自己願意擔負全部或部分責任,且對方有明確接受,並具備其他佐證資料,否則一般而言不會因一通電話就成為保證人。
此外,雖然保證契約依法可用口頭方式成立,但債權人應於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時提出保證契約的證明。若債權人僅以口頭內容為據,又無其他客觀證明,實際上也將難以舉證保證契約的成立。因此,實務中債權人多半仍會要求保證人簽署書面保證書或出具保證條款,以利日後主張其權利。
-債務-債務擔保-保證
(相關法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7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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