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時?

25 Jul, 2025

問題摘要:

塗銷抵押權雖是所有人常見而必要之法律程序,但涉及民法、土地登記實務與程序規定,應審慎依法律程序提出申請,準備正確文件,並確保身份認定與印章一致性,以免地政機關駁回或需補正。如遇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抵押權人同意或不明債權人所在時,亦可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或主張債權時效完成與抵押權消滅,再持法院判決辦理強制塗銷。
 

律師回答:

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時,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與內政部函釋之相關規定備妥文件與程序,始得完成塗銷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36條規定,登記申請書必須由申請人親自簽名或蓋章,而非僅僅填寫姓名。此外,「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第12點進一步說明,若登記案件需檢附印鑑證明者,則申請人所蓋用的印章必須與其印鑑證明所記載者一致,否則將無法通過地政機關之形式審查。反之,若該登記案件依法無須附上印鑑證明,則雖然不強制要求與印鑑證明相符,但仍需在同一案件中保持所蓋印章的一致性,以確保文件的真實性與完整性,避免產生登記爭議或行政瑕疵。
 
而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與第41條之規定,義務人若親自到場申請塗銷登記者,應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份之文件,以供地政事務所查核身分;若委由他人代辦,則應檢附委託書及雙方印鑑證明,且申請人應確保所填列之義務人與抵押權人一致,並確認抵押權確已消滅之法律事實存在,例如債務清償完畢、時效完成、法院判決、調解或拍賣完畢等情形。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6條規定,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又「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第12點規定:「義務人應蓋用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章,如親自到場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辦理,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其他各款規定辦理。依上開規定意旨,申請案件內如有檢附印鑑證明者,其所蓋用之印章,應與印鑑證明之印章相同;無須檢附印鑑證明之案件,則其所蓋用之印章尚無須與印鑑證明之印章一致,但同一案件內所蓋之印章應一致,以利登記機關之審查(內政部89年10月18日台內中地字第8919401號函釋參照)。
 
申請塗銷抵押權的常見情況包括:一、債務人清償完畢,雙方同意塗銷;二、債權人拋棄抵押權;三、法院判決抵押權不存在或消滅;四、法拍拍定完畢依法塗銷;五、土地因公用徵收而塗銷抵押權;六、已逾時效且無抵押權實行行為,依法消滅等。此時,申請人可依據該消滅事由準備文件(如收據、債權憑證、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完畢通知書、徵收公告或民法第880條與第881條之15規定相關事實),並據以提出登記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若係法院判決為基礎之塗銷登記,尚須附上確定判決書與確定證明書;若係一造提起塗銷之訴,並經法院判准,該判決即具代替塗銷登記意思表示之效力,申請人得據此單方辦理塗銷。

-債務-債務擔保-抵押權-塗銷抵押權登記

(相關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6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民法第88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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