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判斷抵押權設定是否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25 Jul,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認定抵押權是否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會綜合考察借貸資金的真實存在與流動、借款契約內容、資力來源與當事人口供,若判定為虛偽,該抵押權將不具法律效力,並得聲請塗銷登記,避免債權人以形式上的登記掩蓋真實法律關係,確保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權益不致受損,亦防止債務人脫產逃債的違法行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院在判斷抵押權設定是否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時,會從整體事實關係、資金流向、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綜合判斷,因為這類案件多數發生在債務人企圖以人頭或形式交易脫產,進而規避真正債權人強制執行時。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乃指當事人雙方明知意思表示並非真意,卻有共同合意進行形式上的法律行為,以便誤導他人或隱蔽真實法律關係。因此,不僅表意人必須非出自真意,且相對人亦須明知並共同為之,始構成通謀虛偽,該法律行為當然無效,
雙方若通謀為非真意之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應為無效,縱然該虛偽法律行為已完成登記,例如完成抵押權設定或物權移轉,仍不生物權效力,以抵押權為例,依民法第860條規定:「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其制度目的係為保障真正債權人之債權實現,若形式上雖訂立抵押權設定契約、辦理登記,實際上卻無真實債權存在,或者抵押權金額遠超出抵押物價值,法院即有可能判定為虛偽意思表示,該抵押權設定行為即屬無效。法院在判斷過程中,常以是否存在真實借貸關係、資金是否實際流動為重要依據。
若於購買不動產時,以與不動產現值顯不相當之金額,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於經驗及論理上,可認有通謀虛偽虛偽意思表示之高度可能;同理,你的案例中第三人於設定抵押權時,以與抵押物現值顯不相當之金額,作為抵押權擔保債權額者,亦可作為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判斷表徵之一。
「抵押權塗銷登記」就是把不動產上的這份抵押權進行塗銷的行為。至於何時會需要進行塗銷呢?最普遍情形就是當借款還清時,代表債務已清償,可以進行抵押權塗銷登記該不動產已經被查封法拍,就會被塗銷,因為不再是抵押品。抵押權設定超過請求權20年,可以向法院請求塗銷登記抵押權。
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時,如係法院判決塗銷登記應附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他項權利塗銷登記,得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單獨聲請之。原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其印鑑已向地政所備查者,得免檢附原抵押權人印鑑證明。
按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15號判決要旨參照。是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所設定抵押權,依前開規定,乃當然無效。縱使虛偽意思表示之一方,已因無效之法律行為包括完成物權移轉登記,仍不能取得該物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40號判決要旨參照)。
常見實務審查重點包括:第一,借款資金是否實際交付與返還,是否有匯款紀錄、收據、銀行轉帳明細等付款憑證;第二,雙方是否有書面借款契約、借據或抵押權設定契約,契約是否具體載明借款用途、金額、還款方式等;第三,利息是否有實際給付紀錄,例如利息轉帳證明或定期繳息紀錄;第四,法院會個別訊問債權人與債務人對借款事實之描述是否一致、有無矛盾;第五,債權人是否具備相當資力提供該筆金額,是否與其收入或財產狀況相符。這些綜合事證如顯示該筆借款從未發生或毫無資金流動,法院將有高度可能認定該抵押行為係形式操作,僅為規避他債或掩飾真實財產狀況。
舉例而言,如夫妻面臨債務糾紛,丈夫將房產以抵押形式設定給親友,聲稱為借款擔保,但實際上無任何金錢交付、也無利息給付紀錄,法院於審理中發現該名「債權人」無資力借出該筆巨額資金,雙方口供前後不一,則有可能依前述原則,判定該抵押設定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屬無效抵押,該筆不動產仍應納入可供其他真實債權人執行之財產。又如,某人低價購買房產並立即設定抵押權給特定關係人,價格與市價明顯不符,亦可視為具有虛偽之高度可能性,法院會要求說明資金來源與契約真實目的。
此外,當法院裁判抵押權為無效後,原本存在於不動產上的抵押權亦應依法塗銷。依地政士法及相關不動產登記規定,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時,若係基於法院判決,應檢附該判決確定證明書;若原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且其印鑑已於地政機關備查,則可免附印鑑證明。塗銷申請得由他項權利人(如抵押權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單獨提出,不必經雙方同意。在某些情況下,如抵押權設定超過請求權時效20年,權利人亦得依時效完成為由,聲請法院塗銷登記。
-債務-債務擔保-抵押權-塗銷抵押權-虛偽設定
(相關法條=民法第87條=民法第860條=民法第8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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