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票據是否會影響真正簽名的人?

02 Jan, 2019

律師回答:

票據法第15條規定:「票據之偽造或票據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所謂票據之偽造,是指假冒他人之名義而為發票之行為;所謂票據上簽名之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為發票行為以外之其他票據行為,如背書、承兌、保證等。換句話說,就是在已經存在的真正票據上實施偽造簽名的行為。票據若被偽造時,被偽造人依照票據文義性,因未簽名或者蓋章於票據上,故毋須負票據責任,且此為物之抗辯,可對抗一切執票人,且對被偽造人之效力:因被偽造人未簽名或蓋章於票據,故不負任何票據責任(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649號判決參照)此為物之抗辯,可對抗一切執票人,付款人對於偽造票據之認定,如有過失而予以付款,應自負損失(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935號判決參照)。至於偽造人則亦依照票據文義性,偽造人並未簽名或蓋章於票據上,毋須負票據責任,惟仍可能須負民事及刑事責任,另對於真正簽名者則依照票據獨立性不受偽造之簽名影響,應依票據之文義負擔票據責任。(票據法第5條第1項可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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