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額抵押權消滅事由有那些?
25 Jul, 2025
問題摘要: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消滅可由以下數種情形發生:(一)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如法院拍賣或訂立契約取得所有權後擔保目的達成;(二)抵押物滅失,且無衍生利益得為擔保;(三)所擔保之原債權因清償、免除、混同等原因消滅;(四)抵押人提前請求確定債權並清償完畢;(五)抵押權經法院判決塗銷。這些皆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消滅之法定事由,亦為實務處理抵押權解除或塗銷之依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消滅,主要關涉於其所擔保債權的存續、抵押物的存在,以及抵押權的實行與否。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除其特殊規定外,原則上準用普通抵押權的相關條文,因而關於其消滅事由的判斷,也多依循普通抵押權的法律邏輯。抵押權之設立係為擔保一定之債權清償,其目的在於確保債權人得以就不動產之交換價值獲得優先受償。是以,當債權人依法實行抵押權、或抵押物滅失、或原債權消滅時,該最高限額抵押權即失其存在基礎,自應消滅。
首先,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屆期仍未清償時,抵押權人得依民法第873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以取得賣得價金之優先清償,或依第878條與873條之1之規定,與抵押人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作為清償。無論採取何種方式,當抵押權經實行完成時,其擔保目的既已達成,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之消滅。
再者,依民法第881條規定,抵押權於抵押物滅失時原則上亦隨之消滅。所謂滅失,係指抵押物因天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其他事由,致不復存在或喪失其經濟價值者。惟倘抵押人因抵押物滅失而獲得賠償金、保險金或其他利益,依民法第862條之1規定,該利益仍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抵押權可及於此等利益,故此時抵押權不當然消滅。
此外,因最高限額抵押權從屬於主債權,其存在須依附於債權之存續,一旦原債權因清償、免除、提存、混同等原因而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此屬民法第307條所稱「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亦同時消滅」之從屬性規定。因此,儘管最高限額抵押權得設定確定期日,然該期日僅就原債權何時確定而有法律意義,並不影響其擔保債權的存續與消滅規範,亦即抵押權的效力並不因確定期日屆至而當然消滅。
值得注意的是,依民法第881條之4第1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得於設定時約定其所擔保債權應確定之期日。此一「確定」之法律效果,在於將本為不特定、可變動之債權數額予以結算,使之轉為具體、明確之債權,此時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性質轉為普通抵押權。於此確定之後,抵押權人仍得於最高限額範圍內就已確定之債權行使抵押權,直至該債權清償完畢或因其他原因消滅為止。換言之,確定僅影響其擔保範圍與行使方式,不影響抵押權本身之存續,最高限額抵押權仍於確定後繼續存在,直至其擔保之債權因上開原因消滅。
又須一提者,若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而債權人仍未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此時債務人可依民法第881條之13規定,請求抵押權人與其會同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為普通抵押權,並就實際發生之債權額為內容變更。實務上,此種情形常發生於確定期日前債務即已清償完畢,債務人基於不動產再利用之需要,有提前塗銷之需求。若債權人不配合,債務人亦可循司法程序提起塗銷抵押權之訴,請求法院裁定辦理塗銷。
最後需特別指出者,依民法第881條之2但書規定,即使債權確定後仍在最高限額內,抵押權人得持續行使其抵押權。但若抵押權確定時其本金債權即已達最高限額,則確定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將不再屬於擔保範圍內,此即所謂債權最高限額說之適用結果。此一規範係為維護其他權利人之利益與避免超額擔保所生之侵權疑慮。
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何時會發生?
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情形一:
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因物上保證人或利害關係人清償後請求塗銷
依據民法第881-16條的規定,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之後,如果實際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物上保證人或利害關係人只要付原先的最高額度即可,若是實際債權額較低,那就只要清償實際上的債權額,就可以請求將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而這邊的利害關係人最常見的即為後次序的抵押權人,物上保證人則是當初提供不動產給債務人作為抵押物的第三人。
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何時會發生?
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情形一:
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因物上保證人或利害關係人清償後請求塗銷
依據民法第881-16條的規定,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之後,如果實際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物上保證人或利害關係人只要付原先的最高額度即可,若是實際債權額較低,那就只要清償實際上的債權額,就可以請求將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而這邊的利害關係人最常見的即為後次序的抵押權人,物上保證人則是當初提供不動產給債務人作為抵押物的第三人。
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情形三:所有擔保的債權皆超過20年未實行抵押權時
在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中,各債權的請求權時效還是會分別進行,但如果該擔保債權原本15年的請求權時效已經期滿,又過5年都不實行抵押權的話,依據民法第881-15條的規定,該債權就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範圍內,而如果最高限額抵押權到確定期日之後,若當中已經不存在任何的擔保債權時,且因為到期也不會再增加新的擔保債權,因此可以向法院聲請將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掉。
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情形四:為躲避債務而設定的最高限額抵押權
實務上最常發生爭執的情形即為此,有的債務人會為躲避債務,明明沒有實際可能發生的債權,卻跟親朋好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也就是同流合汙一起假裝有債權,進而設定一個最高限額抵押權,如此一來在真正被欠錢的普通債權人要強制執行時,因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將可以優先受償,其他債權人的清償順位就會受到影響,只好藉由訴訟的方式,請法院確認該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債權不存在,並主張要將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
要注意在此種情形下,必須等到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後,物上保證人或是利害關係人才可以行使該請求權,因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擔保不特定債權,縱使當中可能一度將債權全部清償完畢,讓實際擔保的債權額歸零,但因為後續可能還是會再增加新的擔保債權,一時之間沒有正在擔保的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也不會因此消滅,所以必須等到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後,才可以代為清償並請求將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在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前是無法進行的。
要注意在此種情形下,必須等到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後,物上保證人或是利害關係人才可以行使該請求權,因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擔保不特定債權,縱使當中可能一度將債權全部清償完畢,讓實際擔保的債權額歸零,但因為後續可能還是會再增加新的擔保債權,一時之間沒有正在擔保的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也不會因此消滅,所以必須等到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後,才可以代為清償並請求將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在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前是無法進行的。
-債務-債務擔保-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307條=民法第862-1條=民法第881條=民法第881-2條=民法第881-4條=民法第881-13條=民法第881-15條=民法第881-16條=民法第88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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