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可以簽發票據嗎?

04 Mar,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知道法律對於未成年人之行為能力之限制,在我國。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而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民法第12、13條)。無行為能力沒有為法律行為能力,因此,所為票據行為無效。

 

至於,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發支票具是否有效視民法規定,我國通說票據行為採單獨行為發行說,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第78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因之,若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則依民法第77條規定,該票據有效,若事前並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依照民法第78條規定票據無效,惟例外於法定代理人嗣後承認時該票據發生效力(民法第12條、77條、78條可供參照)。惟票據上雖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票據法8條)。此乃基於票據獨立性所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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