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不動產設定數個抵押權對債權人及債務人有何影響?
25 Jul, 2025
問題摘要:
於同一不動產設定數個抵押權的情形下,對債權人而言,其實質影響在於登記順位所代表的清償保障程度與債權安全,登記在先者得享有優先清償地位,而後登記者則面臨債權落空的風險;對債務人而言,此制度雖可發揮不動產價值極大化並增進資金流通效率,但也須審慎權衡多重債務累積所產生之風險與還款能力。由於順位制度具有明確法律效力,實務操作中不論是設定抵押權、貸款協議或擔保安排,均應以登記順序為核心考量,並確保各方對順位之理解與風險評估充分明確,始能兼顧債權保障與融資靈活之雙重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同一不動產被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都會產生實質上的法律影響與經濟效果。依據我國民法第865條之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得就同一不動產為擔保數筆債權而設定數個抵押權,其各抵押權之次序,係以登記之先後作為判斷標準。此一規定的設計反映出抵押權具有順位性質,先登記者得享有優先於後登記者之受償地位,換言之,抵押權的設定順序不僅關乎法律上的權利順位,更直接影響到債權人能否順利受償的現實機會。
再進一步參照民法第874條所定:「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可知當抵押不動產經法院執行或拍賣變價後,所得之價金並非平均分配予所有抵押權人,而是依照其登記先後的順位來依序分配,先順位抵押權人得先受清償,至於次順位抵押權人則僅能於先順位清償完畢後,若尚有剩餘價金時,始能據以受償。因此,對於債權人而言,是否能取得優先順位的抵押權,攸關其債權實現與保障之程度,倘若所持抵押權為第二順位、第三順位甚至更後順位,在不動產價值有限、拍賣金額不足的情況下,極可能無法獲得任何清償,所承擔之風險也就相對提高。
這就是為何在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業務時,普遍傾向爭取第一順位抵押權的原因所在,若無法取得優先順位,對於風險控管及放款政策均會構成顯著壓力,甚至因此拒絕承作後順位的貸款案件。反觀對債務人而言,在同一不動產上設定數個抵押權,固然可增加資金籌措彈性,尤其當原本設有抵押權的不動產尚有剩餘擔保價值時,再設第二胎、第三胎等抵押權可以持續融資並靈活調度資金,對於企業資金運用或個人財務調配而言,確實具有相當實益價值。
然而,這種設定數個抵押權的行為,同時也意味著債務人承擔著更高的債務總額與償還壓力,尤其當多胎貸款利率較高,或放款條件較為嚴苛時,倘未能妥善規劃還款計畫,極易導致債務違約風險升高,最終可能使整個不動產因法拍而喪失所有權,甚至影響信用評等與其他金融往來。
再者,從法律效果來看,數個抵押權雖可共存於同一不動產上,但其順位安排一旦確定,即會在拍賣清償程序中產生實質效果。亦即,先順位抵押權若就拍賣所得已全部受償,則次順位抵押權才可能受償,若拍賣價金不足以清償所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時,後順位抵押權實質上形同未受擔保,僅能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另行追償,甚至成為無擔保債權。
此外,當不動產設定數筆抵押權後,每增加一順位的抵押設定,對後續債權人的風險控管與清償機率均會降低,因此民間貸款機構或金融機構在進行後順位抵押貸款評估時,會特別重視前順位抵押債權金額與不動產市場估值間的差距,亦即房屋殘值是否足以擔保後續貸款之安全性。
-債務-債務擔保-抵押權-抵押權順位
(相關法條=民法第865條=民法第8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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