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抵押權人的次序權?
25 Jul, 2025
問題摘要: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債權,其內容為對標的物交換價值的優先支配,而當同一不動產上設定多數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之優先受償次序,乃依登記先後而定,此即所謂「抵押權之次序權」,係指抵押權人依登記順位所能支配之抵押物交換價值範圍,並於抵押物拍賣價金中優先分配受償,此一權利具有明確財產權性質,不僅保障抵押權人債權實現之可能性,更維持市場擔保秩序與交易安全,實為我國擔保物權制度中不可忽視之核心概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其本質在於支配抵押物之交換價值,亦即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得就抵押物拍賣所得之價金優先受償,而此種支配交換價值的權利即為抵押權的核心內容。然而,在實務上,一不動產常為擔保多筆債務之用,於是產生在同一不動產上重複設定數筆抵押權的情形,這正是基於物權所具有的「重疊性」,即同一標的物可以先後設立數個物權,只要彼此間不互相矛盾即可。
依據民法第865條之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此條明確指出,當同一不動產上存在多筆抵押權時,應依登記先後決定各抵押權之受償順位,誰先登記,誰就擁有優先清償之地位。進一步而言,這種登記先後所形成的優先受償順位,實質上構成各抵押權人之間的「次序權」,亦即抵押權人對於抵押物價值優先支配的法律地位,這種權利與其登記順位緊密結合,具有重要財產意義。而民法第874條進一步規定:「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由此可知,在抵押物被拍賣後所得價金,將依各抵押權人之登記次序作優先清償分配,若順位相同,則依債權額比例公平分配,此即所謂「依次序受償」原則。於是可得一結論,即抵押權之次序權,係指同一不動產上多數抵押權存在時,各抵押權人依其登記順位,對抵押物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先支配權限。這種優先支配權雖源自登記的時序,但實質上乃一種具有經濟意義的財產權,抵押權人可以藉此確保其債權於清償上之優先順序,減少債權落空之風險,進而提升其對債務履行之信賴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的次序非但影響清償順序,更會進一步決定抵押權人可實現債權的金額多寡。若一不動產價值有限,拍賣所得不足以清償全部抵押債務,則先登記者優先取得價金,而後登記者僅得就剩餘部分受償,甚或全數落空,因此登記次序對抵押權人而言極具法律與實益上的意義。此即構成抵押權人之間優先效力的相對關係,先次序者相對於後次序者,擁有優先清償權,此種「次序權」就是抵押權間優先性效力的法律體現。
換言之,抵押權的「次序權」並非抽象或形式的排列,而是直接關係到債權能否受償的實質財產利益,具備財產權的性質,具有經濟可計算性與市場價值,並可成為讓與、設定其他擔保、甚至執行的客體。此種對交換價值的優先支配,正是抵押權存在的意義與擔保功能之具體展現。實務上,抵押權人於設定抵押時,必須清楚掌握自身的順位與抵押物的可分擔價值,以評估債權風險與擔保效益,並依次序主張其清償利益。
-債務-債務擔保-抵押權-次序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865條=民法第8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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