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有效票據?
25 Jul, 2025
問題摘要:
何謂有效票據,應以票據法規範為核心,具備書面形式、記載完整應記載事項、經合法簽名且交付為基礎,並無記載法律禁止之內容,始為有效,方得享受票據法上賦予之保護與效力。票據制度強調形式審查與快速流通之特性,當事人於票據交易中應特別注意票據製作之正確性,以確保自身權利之順利行使,避免因形式瑕疵而致權利滅失或喪失法定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有效票據係指符合票據法所規定之形式要件與實質內容,足以作為票據權利依據並得以流通於市場之票據,基於票據行為之「要式性」,票據須依法律規定之形式製作,始具有效力,否則即屬無效。依據票據法第十一條規定,票據未記載應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定者外,該票據無效。
是以,對於票據有效與否之判斷,應審查其是否具備法律所明文規定之「絕對應記載事項」,若有欠缺,則無論實質上是否有金錢債權存在,形式上均不生票據法上之法律效力,故應記載事項之存在與正確與否,為判斷票據是否有效之首要條件。
依票據種類不同,票據法針對匯票、本票與支票三種票據,分別於第24條、第120條及第一125條設有詳細記載之應記載事項。
以匯票為例,依第24條之規定,有九項為基本要件,包括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付款人姓名或商號、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無條件支付之委託、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及到期日,其中若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未載付款人,則視為發票人即為付款人等,屬於相對應記載事項,若未記載亦得由法律推定其內容,不影響票據之效力,但若欠缺如金額、受款人、發票人簽名等絕對應記載事項,則該票據依法無效。
本票依第120條規定,應記載之事項與匯票大致類似,惟付款人即為發票人本人,其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為重點。
支票則依第125條規定,應記載其為支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付款人之商號(即指明支付銀行)、受款人、無條件支付之委託、發票地、發票年月日與付款地等,並由發票人簽名,始為有效。
票據之形式既然法律定有明文,則製作票據時對其內容之審慎檢視尤為必要,因一經欠缺即導致票據無效,於法律上無從主張票據權利或執行票據責任,且法院將不受理該等形式有瑕疵之票據為民事訴訟之依據。
票據法第12條進一步規定,票據若記載法律未規定之事項者,該記載不生票據法上效力,惟並不影響其他應記載事項之效力,亦即即使票據上記載如利息、擔保方式等內容,若非屬票據法明文之應記載事項,則屬附隨性質之條件記載,不影響票據本體效力,惟該記載之效力僅限當事人間之民事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或作為票據請求之依據。
另須注意,票據之有效尚需以該票據實際交付為要件,即使內容形式符合法律規定,若發票人製作票據後並未交付與對方,則未生票據行為成立,亦非有效票據,實務上如因票據遺失、作廢或未交付即被盜用,均可主張票據未成立或無效之抗辯。
因此所謂有效票據,應係具備書面形式、完整記載法律所定應記載事項、經發票人簽名、且實際交付相對人之票據,方能構成合法有效之票據,得依法行使票據權利與義務。此外,有效票據一旦成立,即具有流通性、抽象性與無因性,債務人不得以原契約關係之抗辯對抗善意第三人,持票人得憑票據文義請求清償,而不受基礎法律關係之影響,此即票據制度保障信用交易與簡化請求程序之立法目的。
實務上,若當事人欲檢驗其所持票據是否有效,應就票據上有無記載應記載事項、是否由發票人簽名、是否有實際交付,以及是否符合各票據種類之特性進行審查,若有欠缺,則應即時補正或另行簽發,避免未來發生法律爭議時無據可依,尤其在民事訴訟中,票據作為請求權基礎之證據,法院將嚴格審核其要件是否具備,有瑕疵者即不具備票據請求權之基礎。
-債務-票據應記載事項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24條=票據法第120條=票據法第125條=)
瀏覽次數: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