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能行使追索權?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追索權之行使須符合數項法定要件與程序,包括合法提示、遭拒證明、時效內聲請等,始得依法獲得保障。持票人如未依規定完成應行之行為,將面臨追索權喪失或消滅之法律後果,進而無法向票據上其他債務人主張償還責任。因此,持票人於票據發生爭議或遭退票時,應立即諮詢專業律師,掌握提示期限與追索時效,儘速完成拒絕證書或相當替代措施,以維護其票據追索權益。票據制度之精神即在保障交易安全與流通效率,故追索權之及時行使,不僅保護持票人本身權益,亦有助於票據制度信賴之維持與發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追索權係指持票人於依法提示支票、匯票或本票遭拒絕付款後,得向票據上之其他債務人如背書人、發票人或連帶保證人等請求清償票據金額及相關費用之權利,旨在補救付款義務人不履約所生之損害,確保票據流通的安全與信賴。
依據票據法第85條之規定,當票據到期日持票人依限提示而未獲付款,或付款人因破產宣告而無法履行支付義務時,即可行使追索權,依法向票據上其他連帶責任人請求給付票款、利息與為行使追索所支付之費用。此權利性質上為票據上第二次之請求權,與原付款請求權相互獨立但有條件連動。
追索權的發生須以付款遭拒為前提,即持票人須於票據法所定的提示期限內,合法提示票據而遭付款人拒絕付款,並依票據法相關規定於法定期間內完成拒絕證書之作成,或為其他合法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行為,例如付款人簽註拒絕付款理由於票據上,或破產法院裁定確定破產等。
此程序的完整性攸關追索權之保全,若持票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為提示或未及時作成拒絕證書,則依票據法第104條之規定,將對其前手喪失追索權,前手即可抗辯其責任已經免除。此即所謂追索權喪失之情形,為促使持票人積極行使權利並避免不當延宕。
另須注意,票據之追索權亦有消滅時效之限制,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對發票人之追索權,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即消滅;對背書人或其他前手之追索權,則自作成拒絕證書或依第95條免除拒絕證書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即歸於消滅。若持票人未能於此法定期限內採取法律行動,即無從再對票據上其他人主張票款請求,法院亦將不予支持,致其票據權利遭到實質滅失。因此持票人於遭遇付款遭拒情況時,應即刻啟動提示、拒絕及追索等程序,避免因時效屆滿致權利滅失,影響自身票據保障。
再者,實務上常見因付款人經法院宣告破產,致使票據無法兌現,此時持票人無需再行提示,即可憑破產宣告裁定直接行使追索權,此係票據法為保障債權人權益所設之特別規定。若票據遭拒絕而票上記載有連帶保證人時,亦得一併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其與發票人、背書人共同對持票人負連帶償還責任。又,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並不限於票據上記載之金額,尚包括依票據法第97條及第133條規定之利息及拒絕證書等必要費用,若持票人為此支出律師費用或存證信函郵資,亦得請求給付。惟相關支出應具備相當因果關係與必要性,且持票人須負舉證責任,以資法院認定之依據。
-債務-票據-追索權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22條=票據法第85條=票據法第97條=票據法第104條=票據法第137條=票據法第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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