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如何擔保債權?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本票作為擔保債權之方式在實務上具有迅速、便利、低成本的優勢,能有效強化債權人的法律保障,惟其法律效力高度依賴票據形式之正確性與保存程序之完整性,債權人如能搭配原始契約、還款證明、轉帳紀錄等佐證資料使用,並依法提示、聲請裁定、執行,將更能發揮本票擔保債權的功效。反之,若未妥慎管理或忽略法律細節,即可能導致票據失效、債權無法回收之重大風險,故不論企業或個人於簽署本票時皆應審慎評估風險並確保程序完備,以保障自身債權之安全與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本票」,是指開立票據的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保證自己於票上所載之到期日,會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給受款人或持有票據的執票人。 所以本票的性質屬於「信用票據」,用來保證發票人未來將會支付票載金額。
 
本票是日常商業與民間借貸關係中常見的債務擔保工具,其本質為發票人無條件承諾於票載到期日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執票人,屬於「信用票據」,具有強制執行力,因此常被債權人用以確保未來債務得以履行。
 
法律上本票係依票據法規定所製作的有價證券,須具備一定的法定記載事項,包括發票人之簽名、明示為本票之文字、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付款義務之記載、發票日及到期日等,否則將因欠缺形式要件而導致票據無效,喪失擔保債權之功能。就本票擔保債權的具體運作而言,當債務人欠款時,債權人可要求對方簽發本票,以作為擔保,未來若債務人未按約清償,債權人得以該本票為依據,聲請法院裁定並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由於本票經法院裁定後即構成執行名義,債權人無須另行提起本案訴訟即可執行,程序簡便,保障力強,是其作為債權擔保工具之最大特色。
 
實務上,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於簽票時加蓋印章並附上身分證影本,除可強化身分認定,也可確認本票所載住址的真實性,以利日後訴訟或強制執行時之管轄法院判定與財產調查作業。使用本票擔保債權時,須注意本票記載內容之正確性與完整性,尤其是金額與日期不得塗改或遺漏,否則將陷於爭議或無效的風險,例如實務中常見之「倒填發票日」問題,即當事人將本票上部填寫為到期日、下方填寫為發票日,此種錯誤記載常遭法院解釋為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視為見票即付,即本票可於任一時點提示請求付款,惟執票人須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提示,否則即喪失票據權利,應由票據持有人轉為提起本案訴訟主張本票所擔保之本旨債權。
 
若債務人於本票到期日未依約清償,債權人可持本票至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即依票據法及民事訴訟法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裁定,一旦本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未獲異議即告確定,債權人即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對債務人之動產、不動產、銀行存款、薪資收入等財產為查封、拍賣、扣押等措施。
 
實務上常見執行流程包括:
一、製作聲請本票裁定之書狀並繳納裁定費用,二、取得裁定後至國稅局、地政事務所、監理站、銀行等機關調查債務人財產,三、裁定確定後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聲請書,並附具債務人財產資料,以執行扣押、查封、拍賣等法定程序。
 
須特別強調的是,強制執行雖係由法院主導進行,但債務人財產之調查與蒐集證據義務仍由債權人自行負擔,法院並不負責主動查找債務人資產,故債權人若未事先掌握債務人財產資訊,即便持有已確定之本票裁定,也可能僅取得一紙債權憑證,無法實質收回款項,徒增訴訟成本與時間損失。
 
此外,本票在擔保債權上亦有一定的風險存在,例如債務人主張本票已經清償或金額被濫填,而債權人卻未能保全原始借貸契約或清償紀錄,導致抗辯失據,故債權人在使用本票作為擔保時應特別注意如下事項:一、於清償後務必回收本票正本,避免本票流入第三人手中被誤用或轉讓;二、若債務人僅部分清償,應重新開立對應金額之本票,原票應作廢銷或加註「已部分清償」字樣並由雙方簽名;三、本票應妥善保存並不得交付第三人保管,以免遭他人冒用或變造;四、本票上所載之發票人地址應為可聯繫到之有效住址,避免將來裁定無法送達,程序受阻。

-債務-票據-本票-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20條=票據法第11條=票據法第122條=票據法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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