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拿本票跟對方要錢呢
24 Jul, 2025
問題摘要:
本票在債權債務中是一項具強力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工具,特別適用於不願曠日廢時進行訴訟程序的債權人。若能於借款時,讓債務人簽發本票,並妥善保管本票正本,於必要時依程序聲請裁定與強制執行,便可大幅提升債權實現效率與保障效果,亦避免進入訴訟程序中常見之舉證難題與時效耗損風險,對於日常商業往來及私人成交均具實用價值。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本票在現代社會金錢借貸行為中扮演極為關鍵的角色,常見於個人與個人、企業與個人間的借貸,甚至銀行授信、擔保交易中也普遍使用。其之所以受歡迎,是因為本票相較於借據或單純的金錢借貸契約,在法律上的執行效率更高。
簡便的證明債權債務關係:
依據票據法第3條的定義,本票是發票人無條件承諾在指定的到期日支付一定金額予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發票人即債務人,執票人即債權人,本票上的記載事項須包括金額、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與付款日等,這些要素一旦具備,便形成形式有效的本票,具有法律上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之功能。與傳統借據不同的是,借據雖然記載債權債務關係,但當債權人持借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必須實質審查借據內容與借貸事實,舉證責任與訴訟程序相對繁瑣。
持票人的權利及使用方法
然而持有本票者,當債務人於到期日未償還票款,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核發「本票裁定」,該裁定一旦成立且未被債務人抗告,即具備與確定判決同樣效力,債權人可以此為執行名義逕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無須另經訴訟審理,是一種程序快速、舉證負擔較輕的權利實現方式。聲請本票裁定時,須備妥本票正本、聲請書,並載明發票人與執票人資料、請求金額與理由。
票據利息之請求,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以年息6%計算,除非本票上另有約定利率。票據為提示證券,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86條等規定,執票人須於到期或見票日起兩日內提示付款,如遭拒絕,即可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雖然原則上提示不獲付款應作成拒絕證書,但本票上若已記載「免除拒絕證書」條款,便無須製作證書,仍可聲請裁定。而若發生債務人否認收到提示或主張未提示,即適用票據法第95條,由債務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執票人未於期限內提示付款。實務上常見的本票格式,如銀行與文具店提供者,通常皆載明免除拒絕證書條款,有利執票人簡化程序。
需特別注意的是,未載明到期日的本票,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須有證據證明其何時提示付款,否則利息起算日將由法院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算,對債權人可能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建議提示付款時可透過存證信函或見證文件留存證據。
當法院核發本票裁定後,債務人如未在五日抗告期內提出抗告,裁定即確定,法院將發給「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即可持本票裁定正本與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債務人財產(如銀行存款、不動產、動產、薪資等)進行查封拍賣,以達成債權實現之目的。
另一方面,如債務人認為本票遭偽造或簽發非出於自願,也可於收到裁定後提出異議,進入本票抗告或本案訴訟程序,若法院認定有無效事由,將撤銷本票裁定。
因此,發票人若確實簽立本票並親自交付,不可輕忽本票之法律效力,否則可能面臨不經訴訟即被查封財產之風險。實務中亦有發票人簽立本票後主張係保管、作為形式文件之情形,最高法院歷來判決多認為本票為無因證券,執票人主張票據債權時,無需就借貸基礎關係舉證,發票人若主張非基於金錢借貸而簽發,應自行舉證。
-債務-票據-本票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33條=票據法第124條=票據法第120條=票據法28條=票據法第85條=票據法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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